事实上,美国在经济发展远超其他成员之前,容忍了非对等性(或非对称性)。GATT第24条也认可了违背对等性原则的关税同盟和自贸区。WTO也并不要求发展中成员的贸易政策和行为同发达成员完全对等。因此,发展水平不同的成员在参与贸易和承担新的承诺和义务时,可以获得特殊与差别待遇(SDT)。但是在“对等原则”下,美国强调贸易与投资准入的“对等性”,不再为维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秩序提供“公共产品”,一切以“美国优先”为原则。从目前来看,WTO上诉机构几乎处于瘫痪状态,与美国把这一原则应用到国际经贸关系中是分不开的,这同时也导致了对一系列与发展中成员有关的WTO规则的破坏。在关税方面,一味要求发展中成员也把关税降到美国的水平是违反WTO规则的。然而,美国也不愿再承认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这就导致有关WTO的改革谈判异常困难。
毫无疑问,WTO除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等为数不多的几个成果外,在众多议题上几乎没有取得进展,也没有对全球经贸规则的新需求作出有效的回应[3]。其原因是成员对WTO改革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包括对多哈回合未决事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规则制定以及重点关注议题等存在重大分歧。在多哈回合议题方面,对于关税升级、关税高峰、农业支持和发展问题[4],以及是否扩大谈判议程、制定新规则等,主要成员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印度和中国等存在分歧。在有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方面,各方对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可持续发展、中小型企业、投资和国内管制方面涉及边境后的议题很难达成一致。在这一复杂的背景下,WTO无法反映各成员多样化的现实需求,特别是以美、日、欧为代表提出的有关投资、跨境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劳工等新规则对发展中成员形成了挑战。(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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