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缓解“中产焦虑”,需要为全体居民提供公平有保障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通过构建有效的制度安排防止和减少“大病致贫”的风险,需要通过构建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变“看病难、看病贵”,需要通过优化医疗卫生财政支出结构为实现这些目标提供财力保障和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
(一) 医疗卫生支出更多向农村、基层和中低收入者倾斜
一是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财政支出的比重。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增速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速。在不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的前提下,持续稳定加大医疗卫生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将卫生财政投入提高到占财政支出的10%以上和卫生总费用的50%,并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新增的医疗卫生财政支出主要投向农村地区、基层和中低收入者的医疗保障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二是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支出均等化。在保持以医疗保障支出为主体的支出结构基础上,以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为重点,加大对医保基金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保障,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和门诊报销比例。三是明显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在公立医院投入上,在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前提下,更多的财政资源需要投入到基层医疗机构;在投入方式上,尽快改革按“人头数或床位数”对公立医院进行补偿的模式,建立与公立医院公益性、服务质量等指标相结合的补偿模式,根据公立医院公益性分类,设定政府投入最低标准,建立“养事不养人”的投入新机制。在基层医疗机构较低的报销限额客观上导致到上级医院就诊的行为,不利于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应尽快改变这一做法。
(二) 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
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居民提供更加充分的医疗保障。财政支出不是大包大揽,在保基本和兜底线的前提下,需要通过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在内的多层次、可衔接的医疗保险体系,才能为城乡居民提供适应不同需求和更充分的医疗保障。
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对接和统一。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已形成四大体系: 第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四,公务员和部分事业单位人员所沿袭的公费医疗制度[303]。改革的关键在于,加强四大医保制度整合衔接,尽快提速城乡医保制度对接,加快公费医疗制度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让公费医疗退出历史舞台,改进医保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保障能力长期可持续。提高基金统筹层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省级统筹。继续异地就医结算,会造成医保基金资源从穷省(区、市)向富省(区、市)的流动倾向更加严重,导致地区之间的医疗水平发展不平衡加剧。(www.daowen.com)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保障水平还较低,更多地以保基本为主。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之后,医疗保险体系建设要更关注大病保险。从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增长中,直接划出部分资金用作大病保险资金。
鼓励商业性医疗保险发展。发达国家都很重视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发展,政府通过税收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团体和商业健康保险,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障未覆盖的护理保健、疾病损失等费用,这样既可以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又可以减轻国家社会医疗保险的财政压力。鼓励企业提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个体由于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在家中或疗养院治病医疗由专人陪护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的保险。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指出,截至2014年,我国2.1亿60岁以上人口里有将近4 000万人是失能、半失能。[1]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应加快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有效的健康护理服务。财政对开发和推广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和为员工购买老年护理保险的企业予以税收等政策优惠。
完善医疗救助体系。扩大救助范围,除了覆盖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贫困人口、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外,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报销基本医疗费用和大病保险后也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减轻负担。采取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多层次的救助模式。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并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比例。
(三) 以提供高质量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为导向促进医疗机构发展,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公立医院是受政府委托在医疗卫生领域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职责的专业技术机构,其公益性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完善公立医院治理结构,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效率。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内与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独立设立专业医疗机构。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保障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公平配置医疗资源,在医保定点、技术职称考评、科研政策、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的政策待遇。加大政府采购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力度。尽快拓宽健康、养老、医疗服务的购买方式,对可由社会组织或机构承接的事项,政府通过直接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委托、承包、租赁、发放公共服务券、特许经营等形式购买养老、医疗服务,逐步实现这些服务供给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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