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挑战与第三方支付的分析介绍

挑战与第三方支付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方可能按照自身想法开展某些业务活动,而这些业务可能并不符合中央银行和相关部门的战略目标。无论本国是否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这些原则都应当成为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处理支付清算服务外包的基本行为准则。在支付服务市场中,中央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传统的支付服务提供者不仅具有合法的地位而且享有特定的保护。

挑战与第三方支付的分析介绍

金融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正逐步渗透到金融业中来。信息技术行业与金融业都具有基于网络服务的基本特征,具有相似的经营结构和经营模式。这些网络化经济组织都需要使用和投资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都会优先考虑开发自身的内部通信网络来满足客户的大量业务需求。通过构建内部网络,金融机构掌握和了解了与技术有关的专业知识和相关风险,以及与之相关的成本和价格管理。金融机构也可能为此设立专门的附属机构来满足自身的技术需要。可是,当需要以更低的成本来提高经营效率和增强竞争能力时,许多金融机构会选择所谓“外包”方式来满足自身的信息技术需求。

随着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程度不断加深,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也逐渐从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发展到提供信息处理服务,进而到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这个过程在银行卡和网上支付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另一方面,预付卡的发展为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预付卡从单用途逐渐发展到多用途、从磁条卡发展到IC 卡的过程中,商家与IT 行业之间的深度合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采取承包方式还是建立预付机制,非金融机构似乎都看到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巨大商机开拓者们的各种尝试增加了支付服务市场的活力,但也留下了许多迫切需要中央银行和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它们包括,外包服务的风险管理,支付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如何对这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会影响到整个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

(一)外包服务的风险管理

同其他行业一样,金融业在20 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将某些成本高的业务活动外包出去。外包也会让金融机构遭受风险。第三方可能按照自身想法开展某些业务活动,而这些业务可能并不符合中央银行和相关部门的战略目标。第三方的业务做法与银行业标准做法不一致,或者提供的服务很差。它们也会出现技术失灵,也可能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履行义务,或者提供补救措施。当然,它们同样也会存在欺诈或者差错,也难以进行相应的检查。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业务外包而过分依赖第三方。由于内部人员缺乏足够的技能,金融机构很难将已经外包的业务收回。即使能够收回,合约成本可能非常高。外包安排可能妨碍金融机构及时提供中央银行和相关部门需要的数据和其他信息。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集中程度越高,单个金融机构也就更加难以控制第三方。这样的第三方也可能对整个行业带来系统性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中央银行和相关部门已经清醒地认识到需要对外包进行监督管理。发达经济体中央银行和相关部门适时修改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为此制定了九条原则。支付清算业务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本业务。无论本国是否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这些原则都应当成为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处理支付清算服务外包的基本行为准则。(www.daowen.com)

(二)第三方电子货币服务的挑战

随着对支付清算业务的深入了解与把握,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逐渐尝试直接提供支付服务。这种情况在多用途储值卡的发展过程中尤为突出。为了吸引更加广泛的客户群体使用多用途储值卡,这类服务提供者还称其为“电子货币”。某些公司甚至将自产自销的“令牌(Token)”命名为“虚拟货币”,模糊了人们关于货币的认识。只要这些“令牌”的发行人不能保证将“令牌”自由地兑换成现金和存款,它们就不是普遍认同的“储值”,更谈不上称其为“货币”。从支付服务看,第三方提供的电子货币服务无外乎卡基支付服务和网络支付服务。国际社会自从20 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非常关注电子货币的发展。十国集团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还多次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全球范围内的调研活动。其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对货币政策和铸币税的影响,一般的法律问题,电子货币的安全等。随着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广泛用于小额支付,现金的使用量会减少。研究表明,德国家庭如果在小额支付中大量使用电子货币,可以导致纸币流通量平均减少18%,硬币流通量平均减少88%。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因此会大幅减少,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会受到影响。尽管现阶段电子货币还未对货币政策产生显著影响,但许多中央银行已经开始对电子货币的发展动态进行密切监测。

(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困境

非金融机构作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逐渐演变成了中央银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提供者。这种趋势使得支付服务市场中的非金融机构从不受监管的服务承包人转变成为接受监管的服务提供者。随着人们关于支付服务市场的研究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经济体认为第三方电子货币服务应当纳入支付服务管理范畴。在支付服务市场中,中央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传统的支付服务提供者不仅具有合法的地位而且享有特定的保护。中央银行的法定地位决定了它作为最后贷款人在提供支付服务时具有任何其他机构不能比拟的核心地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能决定了其支付服务只是部分而非全部职能。它们在接受严格监管的同时也享有特定的保护,比如救助。因此,非金融机构即便能够取得合法的支付服务地位,也不能像银行业金融机构那样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更不可能像中央银行那样拥有国家信用作为保证。这也就决定了非金融机构跻身支付服务市场,必须面对特定的制度安排,比如准入退出制度。支付服务本质上是为收付款人转移货币。无论其转移的货币是现金还是存款,支付服务提供者都不能侵害收付款人持有的货币债权。这意味着,非金融机构无论以何种方式提供货币转移服务,都不能因为服务提供者的支付服务改变收付款人的货币权属。因此,所有支付服务提供者都只能以相同的服务规则提供支付服务。否则,支付服务市场中就会出现违反格雷欣法则的现象。遗憾的是,某些非金融机构为了抢占市场,出现了扰乱正常结算秩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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