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子支付安全监管措施

电子支付安全监管措施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4月18日,央行在首次发布的《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电子支付等新兴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5月8日上线,主要用于采集分析支付系统数据信息和监测系统运行情况。3.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为电子支付业务应用提供保障的安全认证技术在我国已经了较好的研究与应用。事实上,让中央银行对各种电子货币的安全进行权衡是相当困难的。

电子支付安全监管措施

2007年4月18日,央行在首次发布的《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电子支付等新兴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近期将发布实施《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实行审慎业务许可,督促支付清算组织完善内控制度,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出台《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规范网上支付服务市场.要采取有力措施,防范电子支付用于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切断非法活动的资金流,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为推动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提高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需要从以下范围构筑防范体系:构建严密的电子支付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构建覆盖全社会范围的信用评估体系,防范道德性风险;构建统一的电子支付安全认证平台,防范技术性风险。在总行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共同规划下,人民银行近几年加大力度,建成或建设了一批重要的相关系统。

1.电子支付流程监管

由于我国对电子支付提供商监管的缺失,少数第三方电子支付提供商在处理电子商务过程中庞大的资金流时,突破经营限制,从事吸收存款等违法活动。构建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流程监管体系,可以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防范与电子支付相关的金融风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电子支付大额资金流监测、建立反洗钱系统、加强账户管理。人民银行规划在建和已经建成的相关系统包括:反洗钱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等。反洗钱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结合,能实现对账户的资金流向、交易资金额度和频度等设置相应阈值进行监测。支付管理信息系统5月8日上线,主要用于采集分析支付系统数据信息和监测系统运行情况。为加强对全国人民币结算账户的管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二期)也已于4月28日顺利建设完成,实现了对全国个体和法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销户、变更、查询、统计、监测等功能,并实现了账户信息与征信系统、与同城清算、与公民身份信息相互之间的匹配核对,即将实现与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比对。

2.电子支付信用评估

构建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信用评估体系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与研究、建立支付信用信息系统、落实账户实名制。(www.daowen.com)

2007年,在人民银行总行领导的规划下,金电公司正在建设为政府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支付信用信息,特别是票据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支付信用信息系统,系统将于2007年年底上线运行;为落实账户实名制,目前我们正与公安部合作,建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转接平台,面向全国所有的商业银行提供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查询功能,系统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试点运行,7月1日全国正式上线运行。在此之上,需要继续研究电子支付信用数据交换模型和网络服务方案,结合目前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数据,客观、公正、全面地提供电子信用评价服务,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与其他相关系统和部委之间的网络服务平台,设计数据交换模型,制定与其他相关诚信系统互联互通的服务方案。

3.电子支付安全认证

为电子支付业务应用提供保障的安全认证技术在我国已经了较好的研究与应用。我国自主研制出入侵容忍PKI 系统、PMI 权限管理系统、电子证书认证系统、PKI 中间件等一批认证产品和支撑系统。这些技术和产品在我国20 多个重要部门或重大工程中得到示范应用。目前,全国范围内能够为社会提供服务的CA 认证中心有30 多个。由我公司承建的人民银行CA 也于2005年建设投产,并在人民银行多个主要业务系统中得到应用。CFCA 证书及各商业银行的CA 证书已经在银行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当前形势下,最迫在眉睫的,是要尽快解决当前各CA 认证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的问题。

4.电子支付工具的监管

电子货币的发行会产生发行人的监管问题,支付系统的监督问题,对消费者及其信息资料的保护问题等。在欧盟,只允许存款机构和经批准的电子货币机构发行电子货币。澳大利亚、捷克和立陶宛规定发行电子货币的供应商都必须持有相关的牌照或者豁免遵守这项规定。如同纸币,电子货币是发行人的债务。发行人必须在任何情况下能够清偿其债务。发行人不能兑付电子货币不仅损害公众对电子货币的信任,而且也会损害公众对其他货币形态的信任。因此,必须强制发行人具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由于发行电子货币的非金融机构通常不会像银行业金融机构那样受到管制,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特别是,对于无法继承或者静止不用的电子货币余额,非金融机构还不能像银行那样对电子货币进行记录并遵从有关缴存规定。第三方电子货币服务的出现使得隐藏和搬运一张卡片要比一箱现金更为容易。如果允许通过特殊的资金转账安排进行资金转账,第三方电子货币服务就会非常容易地进行大量小额支付。即便是有记录的网络支付方式,只要第三方电子货币服务容许匿名使用,依旧非常容易地避开监督管理。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电子货币服务使得洗钱更加容易。除了发行人的可靠性以外,电子货币还会涉及支付方式和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当电子货币是不记名的,其所包含的权利只能通过转让所有权来实现。人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不记名的卡基支付方式,而且也不关心是否存在账簿记录。这种现象会导致人们不会过多地关心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事实上,让中央银行对各种电子货币的安全进行权衡是相当困难的。新加坡货币监管局对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是否已建立了防御伪造和欺诈的强大安全系统进行评估。在评估支付系统的运转和技术安全性作用的方面,奥地利的中央银行是借助相关技术组织提供的支持,墨西哥还为此专门成立了特别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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