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的性质首先是商业银行,它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高级阶段。从电子银行监管角度分析,电子银行并没有改变银行的根本性质。电子银行只是银行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途径,即使是虚拟的电子银行,也同样属于法人团体,需要实质性的地址作为总部。同时,与传统银行一样,虚拟银行也必须有资产负债表,并就资产负债表内的风险持有充分资本。无论是传统银行还是电子银行,都同样需要进行银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中心,特别是在该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基本上是作为货币资金运动的主渠道和组织者。各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解释:一是金融脆弱性理论,商业银行自有资本相对于其庞大的资产负债规模,数量甚微,在风险缓冲和亏损吸收上,作用十分有限,另外由于竞争的加剧、投机升温和市场的波动,商业银行的脆弱性更为突出。二是系统性风险理论,货币信用经济的高度发展,在强化金融体系内外联系的同时,也使金融危机具有了超强的传染能力,加大了局部金融危机诱发大面积金融风潮的可能,而且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系统危机爆发的范围已突破国界,扩大到全球范围。三是社会成本理论,商业银行在现代社会与国民经济的联系深入且广泛,单个商业银行的失败,将产生连锁反应,与之往来的客户和同业都会不同程度地遭受损失,社会经济生活亦会受到或大或小的冲击。(www.daowen.com)
除上述原因,在我国对电子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还体现在:首先,电子银行的概念、范围,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等,都需要监管当局有一个较明确的规定或表示,特别是关于是否允许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资讯服务,银行经营证券交易平台、券商和保险公司在网上开展类似于储贷的业务等问题,如果等到企业进行相关投资后,再进行监管,不仅监管阻力加大,而且会使先期使用的消费者面临损失。其次,监管也并非对电子银行的发展没有促进作用,特别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电子银行的基本服务行为进行一些必要的规范,更有利于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扩大市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摩擦。最后,必要的监管规则还有利于形成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中小银行的转型和发展提供一个机会,从而降低金融体系的总体风险。国外的经验也表明,适当的监管,不仅有利于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而且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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