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的迅速发展,向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对此,戴相龙行长提出:网络金融的监管要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整体管理框架中考虑;网络银行监管的国际性标准、国际化合作日益重要,过分强调一国金融业的特殊性,有可能成为全球金融一体化外的“孤岛”而在竞争中失败;在存款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适当降低银行开展网络业务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有利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严格控制网络银行已办业务的终止和市场退出。为此,我国网络的金融监管应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1.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框架
我国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已有6年多,但国内法律法规还不能给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目前除了《安全法》《保密法》以及近期出台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外,有关的法律法规非常有限,如不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无疑会妨碍网上银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包括:(1)管理条例。用以界定网络银行的要领和范围,市场进入的基本要求,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一般的风险管理和站点管理、客户保护措施、信息报告制度等;(2)指引公告。对已基本认定但仍未成熟,或者可推广的技术操作系统、标准、系统设置、风险管理手段等,或有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的业务流程、项目和规范,以及计划的检查项目、检查手段等,以指引公告的方式发布,随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3)风险警示。对于一些偶然性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一些潜在的、有可能扩展但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以警示的方式向网络银行输送必要的信息。
2.强化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制度
审批制度对提高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能力、防止盲目扩张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大部分是在网上提供传统银行业务,但因业务载体发生了变化,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也相应发生变化,似应视为新业务品种。因此,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获得人民银行的批准,在审批中下列方面应予以优先考虑:(1)遵循审慎性原则。必须严格监督网络银行公示、信息发布、交易风险揭示、系统安全机制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对于设备装备、技术投入、系统应用等技术性标准,宜采用较为灵活、宽松的策略。(2)要求网络银行具有较为完备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处置方案和计划,应急处理措施及辅助替代手段等。(3)严格跨境业务管理。这既与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外汇制度相适应,也为网络银行将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www.daowen.com)
3.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必须设置专门的部门,培训专门的专业监管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对网上银行业务实施有效监管。
4.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问题
金融业混业发展是目前的国际趋势,也将是我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为此,应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允许银行在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合法委托的情况下,开办代理证券类业务或代理保险类业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已经作出了适当调整,银行、保险、证券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金融网络化为混业经营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我们应考虑迎合这一趋势,把握这一机遇,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进一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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