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小额电子支付的法律责任及优化建议

小额电子支付的法律责任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以电子支付时银行卡在不同环境下的工作情况和出现故障时的银行和消费者责任划分为中心展开讨论。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为设立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中各参加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提供基本框架。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50 美元。

小额电子支付的法律责任及优化建议

(一)我国的法律规定

电子资金划拨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完成的,它以计算机网络为赖以生存的基础,这就决定了其自身的特点。计算机网络运转是包括各种硬件设备和相应的软件设备在内的技术支持的有机结合,是一个高技术、高风险的领域。一方面,系统在完整性和可靠性上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另一方面系统运行时也可能出现差错等。由这些情况所引起的交易中断、延迟、错误等给银行和消费者带来的损失由谁承担应该做出规定。下面以电子支付时银行卡在不同环境下的工作情况和出现故障时的银行和消费者责任划分为中心展开讨论。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方的责任认定如下:

(1)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 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① 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③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2)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以通报批评。

(3)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 000 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4)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 000 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① 骗领、冒用信用卡的;

② 伪造、变造银行卡的;

③ 恶意透支的;

④ 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应该说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一大进步,但还存在以下下的问题:

①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其许多规定明显是站在银行的立场上的,而完全忽视了消费者的利益。如,第39 条规定,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还有持卡人必须对报失前卡及密码丢失的后果全额负责。也就是,“挂失”应“立即”,被“冒用”的损失需“自行承担”,甚至挂失后还可能承担责任。这就更谈不上有承担限额的规定,挂失的合理期限等等。(www.daowen.com)

② 规定很不完善。把对于银行和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许多问题都忽视了。如:并未区分经授权的划拨与未经授权的划拨,这导致的最可能的结果是客户必须对未经授权的划拨后果全额负责。至于交易失败所致损失由谁承担以及在未经授权提取款项的情况下由谁举证等等问题,也都没有作出规定。这些漏洞如不填补,势必导致解决银行卡纠纷时无法可依。

(二)美国的立法

美国对小额电子支付管制较为严格,有关的法规主要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及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E 条例、Z 条例等和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

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为设立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中各参加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提供基本框架。下面就以此法为例主要考察以下两个问题:

1.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责任

《电子资金划拨法》将“未经授权的划拨”定义为:由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划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由《电子资金划拨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三个等级:

(1)不超50 美元: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应对涉及其账户的任何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50 美元。

(2)不超过500 美元:如果金融机构证实,除非消费者未在得知或其他存取工具的遗失或被盗后的两个营业日内或在如长途旅行、住院等可宽限的情况,在根据该情况合理的时间内,报告该遗失或被盗,损失本来不会发生,则消费者的责任最高金额是500 美元。

(3)无限责任:消费者必须在收到载有未经授权划拨的报表后的60 天内通知金融机构,否则消费者要对发生在60 天以后的任何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或账户错误承担无限制的责任。

2.金融机构的责任

除某些例外,金融机构应当对以下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1)当金融机构得到消费者的适当指示进行电子资金划拨后,未根据账户条件以正确的金额或适时的方式进行该电子资金划拨;

(2)因金融机构未根据账户条件,将代收资金存款贷记消费者账户,使该金融机构由于账户资金不足未进行电子资金划拨,而假如该机构已贷记该存款,该账户本来能提供足够的资金划拨;

(3)当金融机构接到指令,指示其根据账户条件,停止支付从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的预先授权的划拨时,该机构未停止支付。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电子资金划拨法》对消费者给予特别的保护。但其对金融机构的利益也没有忽视,如让消费者有条件地分担未经授权的划拨带来的损失。这样在二者之间就找到一个利益点,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又可鼓励消费者及时报告未经授权的划拨的发生或可能发生,从而促进了电子资金划拨服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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