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子支付的差错责任优化为:电子支付中的差错责任

电子支付的差错责任优化为:电子支付中的差错责任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无法按协议约定处理时间准确入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客户未妥善保管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资金损失的,如转发人或银行在电子支付交易办理过程中无过错的,对此资金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应负有返还义务。

电子支付的差错责任优化为:电子支付中的差错责任

2005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在电子支付中发生的差错与承担的责任做了如下规定:

(1)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应遵守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2)银行和转发人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工作,并明确权限和职责。

(3)银行和转发人应妥善保管电子支付业务的交易记录,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应详细备案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差错时间、差错记录与处理部门及人员姓名、客户资料、差错影响或损失、差错原因、处理结果等。

(4)由于银行和转发人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客户资料信息泄露、破坏,导致客户资金受到损害,银行和转发人应负相应责任。

(5)转发人或银行因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按协议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因第三方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转发人或银行可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6)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无法按协议约定处理时间准确入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7)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并且其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了发起行或转发人的安全程序,发起行或转发人对该指令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尽量减少客户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除外:(www.daowen.com)

① 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等作为安全认证方式的;

② 因转发人或银行原因造成客户安全认证数据被盗的。

(8)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等方式确定客户身份和交易授权的,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并且其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了发起行或转发人的安全程序,如果该数字证书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服务机构提供,且第三方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9)客户的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应按约定方式和程序及时通知转发人和银行。由于客户未妥善保管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资金损失的,如转发人或银行在电子支付交易办理过程中无过错的,对此资金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0)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程序和方式通知银行或转发人。银行或转发人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银行和转发人发现因客户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通知客户改正或配合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11)客户按规定已变更或撤销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如银行已确认该账户被变更或撤销后,仍发生电子支付交易并造成资金损失,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12)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和转发人不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应负有返还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