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
从资金流的角度把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大致分为五种人:资金划拨人或发端人(Originator)、发端人银行(Originator's bank)、接收银行(Receiving bank)、收款人或称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银行(Beneficiary's bank),其含义见表12-2。
表12-2 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
另外,指令人与接收银行的概念是相对而言的,发端人是发端人银行的指令人,发端人银行为接收银行;发端人银行又是中介银行的指令人,中介银行则是发端人银行的接收银行,依此类推,直至款项最终到达受益人,形成一个资金划拨链。
(二)指令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指令人的权利:指令人有权要求接收银行按照指令的时间及时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如果接收银行没有按指令完成义务,指令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指令人的义务一般可以归纳为:
(1)一旦向接收银行发出指令后,自身也受其指令的约束,承担从其指定账户付款的义务;
(2)需要的情况下,不仅接受核对签名,而且在符合商业惯例的情况下,接受认证机构的认证;
(3)按照接收银行的程序,检查指令有无错误和歧义;并有义务发出修正指令,修改错误或有歧义的指令。
(三)接收银行的权利和义务(www.daowen.com)
1.接收银行有如下权利:
(1)要求付款人或指令人支付所指令的资金并承担因支付而发生的费用;
(2)拒绝或要求指令人修正其发出的无法执行的、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指令;
(3)只要能证明由于指令人的过错而导致其他人,包括指令人的责任或前任雇员或其他与指令人有关系的当事人,假冒指令人通过了认证程序,就有权要求指令人承担指令引起的后果。
2.接收银行的主要义务是:
(1)在接受了支付命令以后,向受益方银行或某一中介银行签发一项支付命令,其内容应与该接收银行收到的支付命令相一致,且其中应有以适当方式执行贷方划拨所需的指示。当接收银行签发了它自己的支付命令以后,它就成了该命令的发送方并且承担与该命令有关的发送方的义务。
(2)收到了有缺陷的指令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指令的发送方,无论接收银行是否接受了支付命令,通知的义务都存在。
(3)按照指令人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
(4)就其本身或后手的违约行为,向其前手和付款人承担法律责任。
通常资金的支付从付款人开始,经过付款人银行、中介银行、认证机构、收款人银行等一系列当事人,每一当事人只接收其直接指令人的指令,并向其接收人发出指令,且与他们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系。
(四)收款人的权利义务
收款人具有特别的法律地位。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收款人虽然是一方当事人,但由于收款人与指令人、接收银行并不存在支付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款人不能基于电子支付行为向指令人或接收银行主张权利,收款人只是基于和付款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与付款人存在电子支付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点上反映出电子支付与票据支付法律关系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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