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票据是诞生在以互联网技术在全球普及,各国政府都在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的背景下的。随着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发展,电子票据的功能被一步步拓展,纸面票据和电子票据的差异在慢慢缩小。由于大多数国家在电子支付立法方面都持积极和开放的态度,因此,将来的票据统一化,将是电子票据的统一。同传统票据相比,电子票据更加方便、快捷与安全。虽然电子票据有种种传统纸质票据无可比拟的优势,却仍然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比如电子终端的普及,网络安全问题,电子票据权利人对电子票据的接受度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按照市场需求对电子票据进行法律规制,符合票据立法的国际思潮,因此,需要努力推广电子票据实际运行,建立权威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实现电子票据的自由流通。
一、电子票据的概念与特点
以网络应用为核心的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市场交易中支付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通过电子支付清算系统对资金进行转账和划拨,成为银行支付结算发展的方向。如果说书面票据的出现代替现金支付是市场交易中支付工具与支付方式的第一次革命的话,那么以无形化的电子数据形式代替书面票据支付则是支付结算领域的第二次革命。电子票据被认为是代表未来金融发展方向的最佳支付工具之一。当前与电子票据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电子签名与认证、网络交易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密等法律。
电子票据的核心思想就是将实物票据电子化,电子的票据可以如同实物票据一样进行转让、贴现、质押、托收等操作。传统票据业务中的各项票据业务的流程均没有改变,只是每一个环节都加载了电子化处理手段,使我们业务操作的手段和对象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电子票据有明显的优势。
二、我国电子票据的发展历史
电子票据是利用数字信息代替纸质票据的一种电子支付工具。我国很重视电子票据市场的开发,早在2003年6月30日就借助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资源,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网络化票据市场服务平台—中国票据网,为金融机构间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等业务提供报价、查询服务,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电子化开始起步。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定了数据电文的合法性,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则,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电子票据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
2005年4月5日,招商银行和TCL 集团在深圳签署了“票据通—网上票据”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宣布国内首张电子票据问世,拉开了国内票据市场电子化的序幕。该票的开出预示着票据电子化时代已在我国股份制银行全面拉开。
2009年10月28日,由人民银行开发建设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顺利建成并上线运行,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迈入了电子商业汇票交易新时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存储、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
我国台湾地区对电子票据的定义较统一、明确和简单。“电子票据是指以电子方式制成之票据,包括电子支票、电子本票及电子汇票。”票据各方关系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均十分明确,比现有的其他电子付款工具更能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障。所以,电子票据应在我国票据法当中获得一个法律地位,而不必再出台一部新的法律。
三、我国电子票据法制的现状
目前,除了《票据法》以外,我国已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以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制度弥补了我国信息化领域立法的空白,为我国电子票据立法指明了方向。但仅凭这几部法律还不足以解决电子票据交易中出现的所有问题。(www.daowen.com)
2009年,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运行,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各个环节实现电子化。2010年业内人士提出,伴随中国票据市场迅速发展,电子票据、票据影像、支付密码应尽快有其法律“身份”。
现行《票据法》受立法当时政治经济技术环境制约,未确立电子票据、票据影像、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未对新型电子票据业务、票据关系作出前瞻性规定,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由于法律效力层级不够,难以有效调整电子化票据行为,影响并制约了票据业务、票据市场的发展。中国应尽快修订《票据法》,确立电子票据、票据影像、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对新型电子票据业务、票据关系作出规定,为加快票据业务信息化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电子票据交易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电子票据交易中应规范的核心内容,但这些内容在我国尚属空白。要解决这一问题当务之急便是对我国的电子票据进行立法,明晰适用范围、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人们在从事电子票据交易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子票据的繁荣发展。电子票据法律规范的建立不仅要考虑电子票据自身的特点,还应该兼顾现有的法律制度。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电子票据的法律规则以及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使新规与旧制之间能够形成和谐的统一体,成为当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于2005年实施了《电子签名法》,该法为电子票据发展解决了一个核心问题,即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肯定了数据电文法律原件形式。200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 号),但《票据法》并未紧随其后进行更改。由于电子票据在书面形式、签章、原件等方面已经突破了传统纸质票据的理论范畴,我国原有的《票据法》已无法有效调整电子票据涉及的法律关系,由此导致了电子票据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模糊不清,相关的权益尤其是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法律的不健全打击了客户办理电子票据业务的积极性,制约了电子票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电子票据交易的无纸化和瞬时性特点,又决定了电子票据业务的经营风险远远高于传统业务的风险,制定电子票据相关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四、构建我国电子票据法律体系
电子票据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化票据,其借鉴传统票据关于支付、流通、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数据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储存。电子票据依托于网上银行的在线交易模式,以标准化的格式规范票据的形式,以电子数据的方式来完成各票据主体间资金的流转和自动处理,是无纸化票据。鉴于电子票据的特殊性,在《票据法》中很难详尽地对其进行规范,应在修改增加现行票据法相关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对电子票据法律进行细化。
2009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正式开通运行,第一批上线的20 家机构(包括11 家全国性大银行、2 家地方性商业银行、3 家农村金融机构和4 家财务公司)正式接入ECDS 办理系统支持的各项业务。ECDS 的建立,全面革新了商业汇票的操作模式和制度规则,开创了电子票据业务和电子票据市场的先河,是中国票据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进入商业汇票电子化时代,将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五、制定电子票据业务法律制度
为适应先进的网络技术发展,应尽快制定电子票据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界定,赋予电子签名法律地位,确保电子票据业务合法有效,促进其健康发展。
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一是要加强电子票据业务宣传,提高客户对电子票据的认知度,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电子票据的优越性,主动使用电子票据办理结算业务;二是要给予利用优惠贴现利率、降低电子票据结算费率水平等措施,提高产品的吸引力,加速对电子票据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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