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子货币法律制度解析

电子货币法律制度解析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先后颁布了两个专门法令对电子货币进行监管,对电子货币采取了严格的立法模式。《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为以后适用电子货币过程中出现的电子签名提供法律保障。这使得我国电子货币的立法具有相应的社会基础,能够提供丰富、典型的案例供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参考,以达到调整现有法律关系并对未来可能的发展情况进行一定程度预判的立法目的。目前,我国电子货币的发行商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为主。

电子货币法律制度解析

电子货币是一种新型的电子支付工具,具有取代纸币或现金的潜力,由此就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监管的影响、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特殊保护、安全问题、跨国电子货币洗钱等,这些问题正在引起各国中央银行以及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由于电子货币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与传统货币的法律问题既有重合,又有全新的领域,改善法律规范不足之局面势在必行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将电子货币界定为: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以及公开网络(如 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包含了电子货币中的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是较为准确、完整的电子货币概念。

一般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包括专用网络和国际互联网来完成交易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货币的总称。国际清算银行在2002年11月出版的“Survey on electronic money developments”报告中根据载体的不同,将电子货币分为以下两大类:以卡片为基础的电子货币和以互联网为基础或以软件为基础的电子货币。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支付形式的不同,将电子货币分为4 个不同的类型:“储值卡型”电子货币、“信用卡应用型”电子货币、“存款利用型”电子货币和“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

二、电子货币的作用

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工具,对经济发展、消费理财乃至政府宏观调控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货币的使用效率,加速货币流通,促进商品经济的繁荣。

(2)通过消费信贷功能来刺激消费,有利于经济增长。

(3)有利于社会理财。

(4)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

(5)有利于培植新的产业,加快电子化发展。

(二)对银行业的挑战

(1)电子货币改变了银行业的服务方式。

(2)改变了银行业务结构。

(3)改变了银行的经营战略。(www.daowen.com)

电子货币本身就是金融业和其他高技术行业的结合体。电子货币的发展,同时也可以推动相关支持产业的进步和发展,甚至培育出很多新兴产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相信随着电子货币的发展,必将带动诸多新兴产业,走上蓬勃发展之路。充分利用信息和科技手段,把握住金融电子化发展的机遇,把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竞争的挑战变成动力,努力拓展现代商业银行建设的深度和广度,把银行的业务柜台推向商户、推向网际网络、推向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这是现代商业银行明智的战略选择。

三、电子货币的职能

与传统纸币相比,电子货币具有它独特的性质,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电子货币与传统纸币的区别:①发行主体多元化。②风险程度不一。③流通和使用范围广泛。④防伪技术不同。

各种类型的电子货币其货币的职能都是不变的。如价值尺度职能;流通手段职能;储存手段职能;世界货币职能;尤其是电子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电子货币比黄金、纸币更具支付中介的优势,能将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有效地组合在一起,通过信用进行交易,形成可相互抵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支付工具进步的表现。

四、国外电子货币法律制度的经验

电子货币自从1995年由英国国民西敏寺银行开发出来以后,在各国发展迅猛。以英国为例,截至2011年,英国的电子货币流通量约为2.5亿英镑,占到欧盟地区的30%,远远高于欧洲其他国家。

新加坡可以说是世界上应用电子货币最为成功也最为广泛的国家,其2000年就宣布要在2008年全部改用电子货币,并将电子货币作为政府发行的法定货币,所有商业企业和服务机构都必须接受,否则将面临处罚。目前,新加坡电子货币的交易量占到其所有非现金支付工具交易量的90%。

日本2007年电子货币的应用和推广发生暴发式增长主要得益于电子货币联网通用的开始,即电子货币可以进行跨行业使用。预计到2020年,将有望和信用卡并驾齐驱,成为日本最重要的两种非现金支付工具。

欧盟先后颁布了两个专门法令(2000/12/EC 指令和2009/110/EC 指令)对电子货币进行监管,对电子货币采取了严格的立法模式。

美国主张应该给予电子货币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将电子货币纳入货币监管的范畴,在原有的监管规则上进行完善使其满足电子货币的监管需要。

五、国内电子货币法律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电子货币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惊人,从1993年建设“金卡工程”开始,以电子货币应用为重点的各类卡基应用系统发展迅速,目前涉及行业包括交通餐饮、娱乐、旅游、通信加油站、收费站、社保医疗、水电等。在我国,电子货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电子钱包。电子货币的发展不断满足了使用者的多种需求,实现了经济活动的高效率。因此伴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呈现在我们面前。在我国,1999年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储值卡属于借记卡范畴,不具备透支功能。

我国在2004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为以后适用电子货币过程中出现的电子签名提供法律保障。2005年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主要规定银行与客户在电子支付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电子货币以后在银行间系统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也并未涉及电子货币的相关问题。2010年9月1日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准入,非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和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各责任主体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主要是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各责任主体对以欺骗手段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履行的反洗钱义务等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国电子货币立法具有坚实社会基础

我国各种类型的电子货币卡发展迅速,已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地提升了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有利于刺激消费,减少现金交易。这使得我国电子货币的立法具有相应的社会基础,能够提供丰富、典型的案例供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参考,以达到调整现有法律关系并对未来可能的发展情况进行一定程度预判的立法目的。目前,我国电子货币的发行商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为主。支付宝和财付通是运行网基型电子货币最成功的两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现在几乎任何一家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网站都会内置支付宝或财付通供顾客作为支付方式;而银行则成功发行卡基型电子货币,即金融IC 卡。该卡可以加载社保、公交、医疗等功能,实现“一卡通”,我国电子货币立法已经具备了坚实的社会基础,立法可以做到有的放矢,目标明确,不会出现为了与国际接轨强行立法后缺少调整对象的尴尬局面。近几年,政府部门(主要是人民银行)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办法以期规范电子货币发展。如2009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010年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012年制定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对于电子货币的相关立法日益完善,解决了此前电子货币无法可依的局面。我国目前的总体立法思路是既鼓励电子货币的发展创新,又积极预防电子货币可能带来的风险,符合电子货币本身的发展规律,促进了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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