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子支付的法律制度分析

电子支付的法律制度分析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习目标1.了解电子支付的概念与性质及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2.掌握电子支付的特点与基本原则。3.了解当前国际电子支付立法特点。6.掌握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趋势。朱某夫妇随即向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报了案。另一名罪犯叫陈某,是案件的实施者。法院判决:罗某、陈某构成金融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4年。

电子支付的法律制度分析

学习目标

1.了解电子支付的概念与性质及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2.掌握电子支付的特点与基本原则。

3.了解当前国际电子支付立法特点。

4.掌握电子支付有关法规内容。

5.熟悉国际电子支付的立法特点。

6.掌握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趋势。

案例导入

私设盗码器案

朱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老板,2003年5月的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到银行把当天收的快递费存起来。然而当他存好钱核对存款余额时,却发现卡里的钱都不见了。朱某妻子到银行查询了账户支取记录,银行还告诉她,这笔钱是在刚刚过去的星期天被取走的,而这段时间自己和丈夫都没有离开上海。朱某夫妇随即向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报了案。(www.daowen.com)

在公安局朱某了解到,遇到这种事的竟然不只他们一家,公安局已经接到了多起这样的报案。跟朱某一样,陆慧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几乎所有报案者的钱都是在湖南境内被取走的,而且钱被取走的时间也都是在2003年5月的下旬。就在上海警方一筹莫展的时候,从浙江杭州传来一个资料:在一家自助银行的门口发现了这样的异常装置,这个装置将原有的进门刷卡设备完全覆盖,并用胶带固定。杭州警方经过检测,初步断定这个装置是专门用来盗取持卡人的账户信息和密码的,警方称之为盗码器,是犯罪分子作案之后留下的。这就给案件的破获留下了突破口,因为银行的刷卡设备只有特定的厂家生产销售,并且有严格的购买登记手续,对这些登记排查后,有两名湖南籍男子进入了警方视线,并很快将他们抓获归案。

2004年1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利用盗码器犯罪的案件进行了审理。

两名犯罪分子中有一名姓罗,在计算机方面有专长,是整个案件的策划者。另一名罪犯叫陈某,是案件的实施者。陈某把盗码器装在门禁上就可以了。罗某说可以装在上面,要取钱的人就在上面刷。盗码器上端的槽就是用来刷卡的,在槽的下方还有一行字:刷卡后请按密码确认。通常自助银行门禁系统的刷卡装置只需刷卡无须输密码,而朱某和陆慧后来回忆,当天确实有个奇怪的情况,刷了卡门没有开,还按提示输入了密码。

犯罪分子交代,他们作案的地点都是选择繁华路段的自助银行作案,并且作案的时间都是在夜幕降临的时候,这时候,银行的工作人员已经下班,夜色也可以为他们提供掩护,这时候对进门装置的异常也不易看清。朱某、陆慧等持卡人在夜晚取钱都是有急用,对输入密码的异常要求也不会过多警觉,这就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法院判决:罗某、陈某构成金融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4年。

另外,本案中两名犯罪分子已经把赃款挥霍一空,持卡人认为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应该由银行承担,而银行则认为不该赔,据记者了解,用户已经将银行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本栏目将继续关注。

问:1.此案警示持卡人自己应如何预防密码被盗?

2.银行应如何加强安全管理防御银行卡犯罪?

3.刑法应如何加大对信用卡犯罪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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