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元区的支付结算系统分为两类:一是大额支付结算系统。它主要包括泛欧自动实时全额结算快速转账(TARGET1)以及欧洲银行业协会(EBA2)的EURO1 系统。此外,还有三家区域性的大额净额结算系统,分别是芬兰的POPS 系统,西班牙的SPI 系统,法国的巴黎净额结算系统(PNS)。二是跨境零售支付系统。欧元区的零售业务支付系统大都依赖于各成员国内的零售业务支付系统。涵盖整个欧元区并对所有银行开放的跨境零售业务支付系统为欧洲银行协会(EBA)的STEP3 系统。
在证券领域中,欧盟各国中央银行建立了中央银行结算代理模式(CCBM4)。在CCBM中,中央银行互为代理行,用于货币政策操作以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日间信贷的证券可以实现跨境转账。随着欧元证券跨境转让的需求不断上升,欧盟各国的证券结算系统(SSS5)也已实现相互连接,可用于证券跨境转账交易。
1.泛欧自动实时全额结算系统(TARGET)
泛欧自动实时全额结算快速转账(TARGET)系统是处理欧元交易的实时全额结算系统(RTGS)。该系统是一个分布式的系统。它由15 个国家RTGS 系统、欧洲中央银行ECB 的支付机制(EPM13)和一个互联系统组成。TARGET 系统从1999年1月4日开始运行,欧盟约有5000 个机构加入了该系统。
(1)TARGET 系统结构
TARGET 是一个非中心清算系统,支付信息在双方之间传递不是通过某个中心机构,在营业时间内支付指令不会送往欧洲中央银行。它由15 国的RTGS 系统、欧洲中央银行的支付系统(EPM)和互联系统(Interlinking system)构成,欧洲中央银行只提供很少的中心清算服务,如TARGET 的日终清算(End-of-day)。
① 国内RTGS 系统/TARGET 互联系统
欧盟成员国包括加入欧元区的国家,以及未使用单一货币,但在欧盟发展到第三阶段之前已经是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后者只要能在处理本国货币的同时处理欧元就可以与TARGET相连。
欧洲中央银行的支付机构(EMP)负责发布TARGET 目录,维护检测中心,日终管理互联系统(Interlinking system)将EPM 以及各国RTGS 系统互连为一个整体。IT 系统建立了各国中央银行的往来账户,记录各国间因资金流动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通信系统实时传送支付信息。
② 信用机构
信用机构通过本国的RTGS 系统接入TARGET 系统,接口由该国的中央银行确定。若要进行跨国支付,信用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是RTGS 系统的直接参与者,或经直接参与者代理,或是参与者的客户或中央银行的客户。
③ SWIFT
TARGET 互联系统的逻辑与物理平台建立在SWIFT FIN/SWIFTNET FIN 网络基础之上。各国的RTGS 系统的用户界面通常也使用SWIFT 的通用界面。成员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时,采用本国RTGS 系统的标准信息格式。
欧盟成员国建立本国的RTGS 系统,其成员国在该国的中央银行设立清算账户。TARGET成员国间进行支付时,支付信息在相关两国的中央银行间直接传送,通过往来账户上的借记、贷记操作完成结算。各国的RTGS 系统在加入TARGET 互联系统时,既要满足欧洲系统执行单一货币政策的需要,也要为各信用机构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所以,必须在保持原有特色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
跨国的TARGET 支付指令再通过国内的RTGS 系统处理后,直接传递给相应国的中央银行。所有的参与者通过银行标识码(BIC)进行识别,BIC 可以通过SWIFT 获得。欧洲中央银行据此发布了TARGET 目录,列出了与其相连的所有信用机构。
国内的RTGS 系统和EPM 通过互联系统与TARGET 连接互联系统的通信网络通过区域接口,将各个国家连接起来。这些接口使得国内的支付数据可以在TARGET 的标准数据格式与国内格式间进行转换,这样各国的RTGS 系统就可以通过这些接口处理跨国支付。国内RTGS 系统以及互联系统的设计由各国的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负责,尽量使连接花费最小,满足必要的安全要求和运行要求。
欧洲中央银行维护着一个检测中心,这样欧洲中央银行和各国中央银行就可以检测它们的系统与互联系统间是否运行平稳、协调。所有的相关软件和调整过的软件都必须在集成之前进行测试,然后进行系统联调,最后才可以在TARGET 上实时运行。
(2)运行规则
管理TARGET 和其运行的法规包括两类: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泛欧自动实时全额结算快速转账系统指导原则》(TARGET 指导原则);二是参加TARGET 国家的RTGS 系统及EPM的规则和处理流程(国家RTGS 规则)。TARGET 指导原则于1999年1月1日即EMU 第三阶段开始时即生效。
TARGET 指导原则适用于ECB 和加入欧元体系的NCB。其具体内容包括:①对每一个加入或者连接到TARGET 的国家RTGS 系统必须遵守的最低共同标准做出规定(如接入标准、货币单位、收费规则、运行时间、可以通过TARGET 进行处理支付交易类型的相关规定、支付指令应被处理的时间或支付指令被认定为不可撤销的时间、日间信贷);②通过连接系统进行跨境支付的协议安排;③TARGET 的安全战略和安全条件;④建立TARGET 审计框架的相关条款;⑤TARGET 的管理。
1999年1月1日,欧元体系和未采用欧元的欧盟成员国的NCB 达成协议,为欧元区以外的成员国NCB 与TARGET 系统进行连接,提供一套指导机制。鉴于欧元区外成员国NCB的特殊情况,这些规则和流程仍在修订和改进中。
(3)系统的参与者。
根据指导原则,TARGET 只允许《银行协作1 号指示》第一条第一段规定的在欧洲经济区(EEA14)注册的受监管的信用机构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下列机构在得到相关NCB 的批准后也可以参与RTGS 系统:
① 活跃于货币市场的成员国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
② 得到授权可为消费者持有账户的成员国公共部门的相关机构;
③ 在EEA 内注册,得到公认的法定主管部门授权和监管的投资公司;
④ 受法定主管部门监督,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的组织机构。
RTGS 规则规定,申请加入RTGS 系统的机构要根据欧元体系的统一法律评价“范围”提供详尽的法律评价意见,并由相关的NCB 对该意见书进行审查。在加入系统时,每个申请机构(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外国的)还需提供资格认证意见书(以确定该申请机构能够合法地签订各种协议)。对于外国的参加机构,无论它是在EEA 国家还是在非EEA 国家注册,都需要提供外国参加者的管辖机构出具的国家意见书(以确定不存在有外国的法律条款会对签署的协议产生不利的影响)。
所有加入了国家RTGS 系统的信用机构都自动取得了使用TARGET 跨境业务服务的资格。信用机构还可以远程接入TARGET 系统。这表明在一个EEA 国家注册的信用机构可以成为TARGET 系统中另一个国家的RTGS 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并可为此目的在那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开设该信用机构的欧元结算账户,而不需要在该国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但这种信用机构参加TARGET 系统进行结算时不能透支。
(4)处理的交易类型。
TARGET 是一个实时全额清算系统。国内RTGS 系统成员在该国的中央银行设立清算账户,支付命令发出方使用该账户中的资金来实现支付。TARGET 主要处理的交易包括:
与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直接相关的支付,以欧元为单位进行的大额净额清算,银行间支付、商业支付,以及用于处理欧洲中央银行系统的交易指令、日终结算等。
TARGET 系统支持以欧元为单位的所有类型信用转账服务,可以处理欧洲客户间、银行间、客户与银行间跨国界的支付指令。TARGET 系统对交易金额上下限没有限制,对所有支付指令一视同仁,有助于实现欧洲的单一货币政策。
TARGET 采取实时、逐一处理的方式,支付信息在与之相关的两国的中央银行间直接传送而不通过某个中心机构进行双边支付。各国的RTGS 系统规定,当支付命令发送方在RTGS中的账户被该国中央银行借记后,支付命令不可撤销;接收方在该国的中央银行账户被贷记后,支付即告终结。
(5)TARGET 的特点。(www.daowen.com)
采用RTGS 模式,系统在整个营业日内连续逐笔地处理支付指令,所有的支付指令均是最终的和不可撤销的,从而大大降低了支付系统风险,但对参加清算的银行资金流动性有较高要求。
由于资金可以实时、全额地从欧盟一国银行划拨到另一国银行,不必经过原有的货币汇兑程序,从而减少了资金占用,提高了清算效率和安全系数,有助于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
欧洲中央银行对系统用户采取收费政策,对大银行更加有利。此外系统用户需在欧洲中央银行存有充足的资金或备有等值抵押品,资金规模要求较高;加之各国中央银行对利用该系统的本国用户不予补贴,故与其他传统清算系统相比,TARGET 系统的清算成本较高。
(6)TARGET 的风险管理。
TARGET 系统考虑到大额支付的风险,同各国的RTGS 系统的操作基本一样,都是以连续的方式逐笔处理各个支付命令。当付款的信用机构在其本国中央银行的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时,TARGET 系统会对其所有的支付采用立即结清的方式,即提供即时的和最终的结算。也就是说,在记入信用发放机构账户的借方之前,不会记入收款机构的贷方;因此收款机构从TARGET 系统收到的资金一定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这样就可以保证收款机构在该业务中不会面临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针对每笔支付命令连续不断地对系统内的账户进行总额清偿,就可以清除清算过程中来自银行间的风险,有助于防范银行收、付款的系统性风险,且便于发现头寸短缺状况,并按照一定的结算规则防止结算风险的扩大。
(7)最新发展—TARGET2。
2002年10月,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确定新一代TARGET 系统的主要原则。TARGET2系统于2007年11月19日正式启用,共有17.1 万笔支付,价值8330亿欧元。该系统首批在德国、奥地利、卢森堡、马耳他、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和塞浦路斯八个国家推行,共有259 家银行参与,至2008年5月19日之前将另有13 个欧盟国家分两批加入。法德意大利三国共同开发TARGET2 系统,并代表欧元体系负责运营。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央行联合宣布,TARGET2 支付系统的首次运营日表现良好,显示出较高的稳定性。
TARGET2 最有意义的理念创新在于其整合了现有的分散技术设施的方式。创立一个共享的技术平台将带来以下成果:
通过SWIFT 连接到TARGET2 的全欧洲标准界面;
TARGET 服务范围的完全标准化,从而保证全欧的信贷机构能得到相同水准的优质服务;
欧元的国内和跨境支付实现无差别处理;
为欧洲所有参与者管理央行流动金提供全面选择;
面向TARGET2 参与国的统一且更低的价格。
2.欧洲银行业协会的EURO1 系统
(1)机构设置。
EURO1 是欧洲银行业协会为在欧盟范围内的欧元贷记转账提供的一个按多边净额结算的大额支付系统。该系统由依据法国法律设置的三家机构进行管理。第一家管理机构是欧洲银行业协会(EBA)。EBA 是欧盟国家的商业银行和非欧盟国家商业银行开设在欧盟国家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合作机构。第二家管理机构是负责EURO1 系统运营的EBA 清算公司。该公司由欧洲银行业协会(EBA)成立,在巴黎注册有办事处,它的股东都是清算银行,目的是负责EURO1 系统的运营和管理。第三家管理机构是EBA 行政事务管理公司。该公司提供各种行政事务管理服务,特别是为EBA 和清算公司提供人力、技术和其他支持服务。EBA、EBA 清算公司和EBA 行政事务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一个主协议进行规范。
(2)准入标准。
EURO1 是一个国际性的系统。参与银行来自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和部分非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挪威、瑞士和美国等)。它们或是在欧盟国家注册的银行或是在欧盟国家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准入EURO1 系统需要满足法律、财务和运营等三方面的标准:
法律标准规定,参加或申请参加EURO1 的机构必须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国家中设有注册的办事处,并被EBA 清算公司确认为是“有权限管辖”的机构。参加机构负责接入系统的运行部门即运行分支机构,或者是满足某些前提条件的运行机构的子公司必须设立在欧盟国家内,而且这些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还应该是EBA 成员。参加机构(或申请机构)需要提供法律评价意见书,来证实自己有资格加入EURO1 系统(资格认证意见书),而且EURO1 系统的法律基础,单一债务构成方案已得到了它所注册的国家或是它的接入系统运行部门所在的国家的认可和执行(国家意见书)。国家意见书只需要提供一次,并且一经提供这个国家就被加入到有权限管辖国家的名册清单中,该名册包括了所有承认SOS15的国家(“符合管辖权限”)。
财务方面的规定是:参与机构所拥有的自有资金至少要达到12.5亿欧元。并且短期信用等级至少为B2(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做出的评估),或是A2(标准普尔评估服务公司),或是EBA 清算公司所认可的其他短期信用等级。
主要的运营标准包括:
① 任何一个参加者或申请者必须是已经连接到TARGET 系统上的某个欧盟国家RTGS系统的直接参与机构。
② 为加入EURO1 系统,参加机构必须指定一个系统运营单位。
③ 必须装备足够的并能满足EBA 清算公司制定的技术要求的技术和运营设施,而且其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要得到EBA 清算公司的验证。
④ 金融机构必须向EBA 清算公司通报他们在欧盟国家内所有通过清算银行以间接成员身份参加系统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子公司。清算银行要为间接成员的业务活动负责,并保证他们在技术和业务方面的运转符合规则的要求。是否接纳一个加入系统的申请,需由清算公司的股东,即清算银行投票决定。
(3)系统规则。
EURO1 根据单一债务构成方案(SOS)原则运行,该法律方案受德国法律的管辖。根据该方案,所有参与者同意达成如下合同协议,即在结算日中的任何特定的时间,每一个参与者只与作为共同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其他参与者全体有一笔支付债务(或债权)。按照SOS 原则,EURO1 进行的支付处理将不会在参与者之间产生双边的支付债权或债务,也没有任何形式的,来自对参与者债权债务进行连续调整而产生的抵消、替代和轧差处理。SOS 规则的目的是防止在交易日结束时因某一参与者违约无法偿还其一笔债务而引发的任何形式的解退处理。
(4)处理的交易类型。
EURO1 只处理贷记转账。尽管对支付的金额和发起行没有什么限制,但EBA 计划把EURO1 建设成一个主要侧重于处理EBA 成员间大额支付的系统。另外,EBA 跨境零售贷记转账服务STEP1 的差额将通过EURO1 系统的参与机构进行结算。STEP1 的建立使得加入EBASTEP1 协议的银行能够向其他STEP1 银行提交或从其他STEP1 银行接收小额支付,并通过其加入EURO1 的结算代理银行进行净额结算。
3.跨境零售支付系统
欧洲实施两项启动欧元电子货币跨境使用的计划。
第一个实施的项目是“欧元电子钱包的跨境使用”(PACE16 计划)。它是一个可互操作的电子货币系统,由负责运营mini-cash 电子钱包系统的卢森堡电子转账中心(CETREL17)、Geldkarte18 电子钱包系统的德国中央信用委员会(ZKA19)及Moneo 电子钱包系统的法国银行卡组织和欧洲电子货币协会(SEME20)共同推出。欧洲委员会通过其IST(信息社会技术)计划为该系统提供资金支持。该项目从2000年7月到2001年6月实施,为了能够在卢森堡、德国和法国用欧元进行电子支付,这三个国家本国的电子钱包系统须先行互联,并逐步采用“通用电子钱包技术标准”(CEPS21)。
第二个项目是Ducato 系统,建立Ducato 的目的是为了在真实的环境中对CEPS 技术进行检验,并用事实对基于CEPS 技术的各种电子钱包系统的可互操作性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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