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属于典型的技术驱动型业务,这类业务成功的基础是建立一个基本成型的产业链和合理的商业运营模式。
1.移动支付的产业链构成
产业链是指围绕服务于某种特定需求或进行特定产品生产,一些相关资源通过多个产业环节不断向下游产业转移直至到达消费者的纵向链条。各个产业环节之间互为基础、相互依存,而且,每个产业环节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据此,移动支付产业链可以定义为:为了满足消费者对移动支付的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需求,由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即发卡机构)、移动支付应用服务商、移动支付平台运营商、收单机构等多个产业环节共同组成(参见图7-1),实现相关资源从上游到下游的不断转移并达到消费者的链条。只有建立并完善移动支付产业链,才能使产业链中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实现多赢,从而推动我国移动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
(1)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即发卡机构)。
此处的发卡机构包括银行卡、储值卡(公交卡等)和虚拟卡(如QQ 币)的发卡主体以及移动运营商。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用于移动支付的载体。当然,这个载体已经摆脱了传统意义上的卡介质而完全数字化了。用户凭此载体进行支付。
(2)移动支付应用服务商。
移动支付应用服务商向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支付产品的销售和管理平台,向用户提供挑选合适支付产品的卖场,例如:移动设备提供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移动支付应用服务提供商可以视为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之间的重要桥梁。移动支付应用服务商是面向用户的直接窗口,能够快速、及时地掌握用户对支付产品的需求及变化等信息,并将这些变化向上游企业传递。
(3)移动支付平台运营商。
移动支付平台运营商的直接客户是各类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而最终客户则是用户和商户。其主要职责是跨行信息的转接和清算。目前,移动运营商和银行卡公司凭借现有的网络基础都可以进行移动支付平台的运营,成为移动支付平台运营商。
图7-1 移动支付产业链构成
(4)收单机构。
收单机构主要为特约商户(包括实体商户和网上商户)受理支付产品(包括银行卡)提供授权和结算、交易后的对账查询和差错处理、监控收单交易等。收单机构包括金融机构以及有资质的专业化收单机构。对于移动远程支付而言,发卡、转接和收单的界限并不那么明显,尤其是收单环节可以和转接环节合为一体。
商户和用户虽然不包含在产业链中,但他们是移动支付服务的最终服务对象,商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用户是移动支付的使用者。商户的数量及提供产品的丰富程度,用户的使用习惯和接受程度也是决定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因素。
相对于其他新兴支付产业链,移动支付产业链的最突出特征就是主要环节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一方面,现场移动支付和远程移动支付所涉及的产业环节、盈利模式甚至利益分配格局具有很大差异。在远程支付业务上,移动通信网络具有天然的联网通用特性,并且移动运营商已经拥有较为完善的计费系统,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在现场支付业务上,银行卡公司已经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已初步建成全国性的受理网络,具有优势。另一方面,移动运营商和银行为掌控用户资源(特别是用户的消费信息)的主导权展开争夺,因为谁掌握了用户的消费信息,就意味着谁可以展开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增值服务(例如:产品营销)。
2.移动支付商业运营模式
移动支付商业运营的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以金融机构为主导的运营模式、以移动运营商为主导的运营模式、以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为主导的运营模式、金融机构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运营模式。
(1)以金融机构为主导的运营模式。
提供支付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在该种运营模式下,银行独立提供移动支付服务,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利用手机借助移动运营商的通信网络传递支付信息。移动运营商不参与运营管理,只负责提供信息通道。用户将手机与银行账户进行绑定,直接通过语音、短信等形式将货款从消费者银行账户划转到商家银行账户,完成支付。参见图7-2。
图7-2 以金融机构为主导的移动支付运营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银行的收益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① 手机银行账户上的预存金额,可以增加存款额度;
② 对移动运营商、商户的移动支付业务利润分成;
③ 降低银行支付渠道的经营成本(如网点、ATM);
④ 通过移动支付业务激活银行卡的使用,巩固和扩展客户群。
在该种运营模式下,各银行只能为本行用户提供手机银行服务,移动支付业务在银行之间不能互联互通;各银行都要购置自己的设备,通过与移动运营商搭建专线等通信线路,自建计费与认证系统,因而会造成较大的资源浪费;对终端设备的安全性要求很高,用户需要更换手机或STK(SIM Tool Kit)卡。(www.daowen.com)
(2)以移动运营商为主导的运营模式。
这种运营模式以移动运营商代收费业务为主,银行完全不参与其中。消费者对其话费账户预先充值,当采用手机支付形式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将话费账户作为支付账户,交易费用直接从话费账户中扣除。这样货款支付先由电信话费进行扣除,最后由商家和移动运营公司进行统一结算。例如中国移动公司推出的“移动影音书刊俱乐部”购物的支付方式,日本移动运营商NTT DoCoMo 推广的i-mode Felica 手机电子钱包服务等。参见图7-3。
图7-3 以移动运营商为主导的移动支付运营模式
在这种运营模式下,移动运营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获得利益:
① 服务提供商(即商户)的佣金;
② 带来基于语音、SMS(Short Messaging Service)、WAP(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的移动支付业务,增加业务收入;
③ 移动支付业务可以刺激用户产生更多的数据业务需求,同时稳定现有客户,并吸纳新用户。
在这种运营模式下,移动运营商直接与用户交流,不需要银行参与,技术实现简单;但移动运营商需要承担部分金融机构的责任,如果发生大额交易将与国家金融政策发生抵触;而且无法对非话费类业务出具发票,税务处理复杂。因此一般只能用于小额支付。
(3)以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为主导的运营模式。
这里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指独立于银行和移动运营商,利用移动通信网络和银行的支付结算资源进行支付的身份认证和支付确认的机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以是银联,也可以是别的手机支付平台,他们需要构建移动支付平台,并与银行相连完成支付,同时充当信用中介,并且为交易承担部分担保责任。货款通过第三方提供的移动支付账号进行划转。如通过上海捷银支付、联动优势科技的移动门户支付、手付通等平台进行的支付。参见图7-4。
图7-4 以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为主导的移动支付运营模式
这种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向移动运营商、银行和商户收取的信息交换佣金。
这种运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① 银行、移动运营商、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商户之间分工明确、关系简单;
② 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发挥着“插转器”的作用,将银行、移动运营商等各利益群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简单化,从而大大提高了商务运作的效率;
③ 实现了跨行支付;
④ 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以平衡移动运营商和银行之间的关系;
⑤ 对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在技术能力、市场能力、资金运作能力方面都要求很高。
(4)金融机构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运营模式
金融机构和移动运营商发挥各自的优势,在移动支付技术安全和信用管理领域强强联手,综合了以金融机构为主导和以移动运营商为主导的两种运营模式。参见图7-5。
图7-5 银行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运营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移动运营商与金融机构关注各自的核心产品,形成一种战略联盟关系,合作控制整条产业链;在信息安全、产品开发和资源共享方面合作更加紧密;运营商需要与各银行,或与银行合作组织(例如银联)建立联盟关系。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实行“牌照制”,移动支付的市场秩序将得到规范和整顿。在产业利益的驱动下,最好的运营模式将是以金融机构和移动运营商紧密合作为基础,以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协助支持为推动力的整合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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