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电子支付结算的主体遍布整个社会层面,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者,并有法定的权威。任何一个国家都赋予中央银行及其相应的监察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共同行使其职责。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发生在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银行与其客户间的电子支付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与其客户之间的电子支付进行了具体规定。此外,电子支付工具是电子支付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中央银行应当对电子支付工具的效率、安全性、便捷性等方面进行监管。尤其是安全性,提高电子支付过程中的安全性,增加公众对电子支付的信心,对推动其发展尤为重要。电子支付工具在实现快捷、便利的支付功能方面具有其他支付工具不能比拟的优势,与此同时,电子支付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比如在业务规则、操作规范、交易认证方式、风险控制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因此,从中央银行角度出发,应当高度重视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建立安全的电子支付机制,降低支付风险,维护公众对这类新型支付方式的信心,按照“规范与发展并重、安全和效率并重”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电子支付健康发展。(www.daowen.com)
所有的中央银行都应当按照《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对系统性重要的支付系统进行监管,尤其是对大额支付系统进行监测。此外,还应对日益兴起的提供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这类机构之间在资金实力、技术水平、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存在不正当经营的现象,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例如,一些机构通过为服务对象代为保管用于支付的货币资金的方式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服务对象特定支付的完成,但是也导致了相当数额的资金沉淀。如果对其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可能诱发较大的资金风险,并可能较广泛地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一直以来十分关注这类机构的发展,并就如何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其业务活动中的风险,切实推动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持续与创新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旨在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相信通过对此类支付清算组织的规范管理,电子支付服务市场将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电子商务活动将会面临一个更加和谐、有效的支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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