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央银行与电子支付业务的关系探讨

中央银行与电子支付业务的关系探讨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中央银行对电子支付的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在2005年出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要求,客户申请电子支付业务,必须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对协议的必要事项进行了列举。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其身份证明资料,有义务向客户披露有关电子支付业务的初始信息并妥善保管客户资料。《指引》还要求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

中央银行与电子支付业务的关系探讨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选择。电子支付的业务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我国中央银行对电子支付的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在2005年出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简称《指引》)中要求,客户申请电子支付业务,必须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对协议的必要事项进行了列举。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其身份证明资料,有义务向客户披露有关电子支付业务的初始信息并妥善保管客户资料

目前各家银行电子支付等方面的服务,同质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没有形成自身独特的竞争力,因此安全问题是客户选择电子支付业务时的首要考虑因素。《指引》就明确表示,安全控制依旧成为重中之重。《指引》要求银行采用规定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同时要求确保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真实性、客户身份的唯一性真正实现,妥善管理安全认证数据。此外,《指引》还对支付过程中的差错与责任作了详细规定。(www.daowen.com)

《指引》还要求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同时,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的具体金额限制,即“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 000 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 000 元人民币”“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 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等。这些措施对防范电子支付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将发挥积极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