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有关电子支付结算的立法规范。
美国在1978年颁布了《电子资金划拨法》,适用于联储电划系统与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成为世界上最早出台的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项立法。该法仅适用于美国国内,且只是适用于客户是自然人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如ATM 交易,不适用于商人客户通过银行办理的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与跨国电子资金划拨。它也不调整参加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机构之间的关系或它们与客户直接交易关系以外的关系,美国法律界为填补这一空白,已在《统一商法典》(UCC)第4A 篇“银行存款与收款”中另行增设部分专门适用于这类电子资金划拨的新条款,供各州立法采用。美国《统一商法典》已成为美国规范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最重要的法律,并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2年颁布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英格兰银行在英国国内采用《票据交换所自动收付系统清算规则》办理票据交换所自动收付系统(CHAPS)会员银行之间的电子资金划拨。英国规范电子支付的实务惯例,除 《CHAPS 清算规则》外,还有1992年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BA)等民间团体共同公布的《银行业惯例守则》。
在国际上,国际标准组织(ISO)的银行金融服务业委员会为电子支付制定的“标准术语”已经得到普遍认同。国际商会(ICC)的银行业委员会拟定了“银行间支付规则草案”以解决为位于不同国家的银行之间电子支付发生的损失赔偿提供保险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 篇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将减少各国关于电子支付法令的差异,并为各国电子支付提供理论依据。尽管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很完善,但毕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权限交易等做出了规定,一旦出现问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来判定当事人的风险责任。(www.daowen.com)
(2)我国有关电子支付结算的立法规范。
我国金融电子化的程度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与此相关的立法也较落后。这对发展迅速的电子商务所要求的支付电子化、网络化、无纸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这种环境下,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2月公布了《中国金融IC 卡卡片规范》和《中国金融IC 卡应用规范》,1998年9月又公布了与IC 卡规范相配合的《POS 设备规范》。这三个标准的制定为国内金融卡跨行跨地区通用、设备共享以及与国际接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智能卡在金融业的大规模使用提供了安全性、兼容性的保障。199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信用卡、借记卡等做出了规范,规定了银行卡的业务审批、收费标准、账户及交易管理、风险管理,并对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也做了明文规定。为了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性,维护电子支付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此法对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格式做了具体说明,并对电子认证服务的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也做了详细规定。以上规范主要集中在技术标准和应用等方面,可以说是对电子支付的间接立法。与电子支付最相关的法律当属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文件。此文件对电子支付的业务规则、操作规范、交易认证方式、风险控制、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都做了具体的规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电子支付活动,推动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明确电子支付活动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支付风险;有利于推动支付工具创新,提升支付服务质量;有利于防范和打击洗钱及其他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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