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立票据登记制度,确保交易证据客观公正

建立票据登记制度,确保交易证据客观公正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客观、公正的交易证据,有必要建立类似于证券登记公司一样的网上票据登记机构,来保证网上电子票据交易的客观公正性。这种网上票据登记机构应当是经过法律认可的、独立于电子票据交易双方的第三方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带有国家公证性质的权威机构。当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时,登记机构就能够为解决纠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电文。

建立票据登记制度,确保交易证据客观公正

传统银行业务中具有法律效用的电子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转让、贴现、兑付等)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出现纠纷后电子形态的证据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问题是网上银行运行中存在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尚缺乏全国性的有关电子支付结算的专门立法。1996年1月1日生效的《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票据为基础的支付结算制度,没有针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立法。而不少网上银行业务采用的规则多是协议方式,由于是银行自己制定的,其中许多是维护银行自身利益、削弱消费者地位的条款。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3月通过的《合同法》在第十一条指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已经把数据电文视为书面资料,这就为公正解决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利益矛盾提供了前提条件,但如何确保这些数据电文,特别是提供的网上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

由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数据电文证据的证据效力,法律有必要强制当事人来维护。银行在电子化交易中对数据电文的占有起着主导作用。因为银行对有关服务的信息处理过程的整体负有管理责任,而且它直接占有有关交易的各种重要电子化信息。特别是我国现阶段的网上银行业务服务的提供者仅限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法律首先要求银行维护好有关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作为交易活动的客户方,也要努力维护好数据电文的真实性,防止泄密,防止被盗用、篡改。但如果客户和银行之间发生了业务纠纷,银行利用自己管理电子数据的优势,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客户由于不掌握电子数据的管理权,则难以取得对银行不利的网上银行的电子数据证据,这显然有失公平。因而,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客观、公正的交易证据,有必要建立类似于证券登记公司一样的网上票据登记机构,来保证网上电子票据交易的客观公正性。(www.daowen.com)

从本质上讲,经过法定程序签发的电子票据也是一种有价证券,所不同的是电子票据所包含的要素和使用过程要复杂一些,完全可以采用证券登记的形式来保证电子票据交易及其交易证据的客观公正性。这种网上票据登记机构应当是经过法律认可的、独立于电子票据交易双方的第三方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带有国家公证性质的权威机构。在银行为客户签发电子票据同时,银行将客户电子票据的有关数据报送电子票据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以后客户在电子票据流通中需要进行转让、抵押、贴现、兑付等业务时,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到票据登记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银行就可以到登记机构查证电子票据的真伪、是否合法有效,以最终决定是否为客户办理有关业务。当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时,登记机构就能够为解决纠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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