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法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交易量日益增多,但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上无形商品交易的税收进行规制,中国税制在设计上还尚未对网上交易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电子票据的出现使现有的税制陷入了尴尬局面,表现有三:首先就是印花税。印花税要求纳税人必须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而电子票据由于其存在于电子介质中,因此,纳税人不可能在其上贴花。此时,如果征税则没有法律依据,不征又会导致税收流失。其次,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相比虽然具有成本低、高效率等优点,但其交易实体的无形性、支付系统的虚拟性,使得各种电子票据、电子账本和凭证不仅容易被修改,而且容易遗失,从而缺乏证明力。最后,电子票据的安全保密功能在完好保护客户信息的同时,给执法机构调查和惩治犯罪带来了不可逾越的障碍。
以上种种问题将会导致征税缺乏凭证,使税务审计和稽查的难度加大,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不制定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其予以规制,则很难保证网上征税的正常进行。
2.电子票据的网络犯罪给刑法带来的挑战
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着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而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电子票据交易的无形性、快捷性和虚拟性,很容易被当作洗钱的工具,从而加大银行业的风险。电子票据交易因无形、快捷和虚拟等特征,很容易被当作洗钱工具。我国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虽然在第一百九十四条专门针对票据诈骗犯罪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该法条中所指的金融票据与网络时代的“电子票据”性质完全不同,因此现行的刑法已经不适应目前出现的网络犯罪。对于针对电子票据犯罪这个新的刑法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3.电子票据给程序法带来的挑战(www.daowen.com)
记载电子票据的信息被打印出后,其就具有了“书面形式”,但它作为诉讼证据的效力问题仍然未定。《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可以被认为是书面形式,但仍没有规定如何使数据电文等同于书面记载。这就造成了电子记录在形式上得到法律认可、但没有相应的规则确定电子记录作为有效证据的尴尬局面,导致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脱节。
4.电子票据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冲击
纸质票据的监管主体主要是中央银行。其主要权利义务是:对票据行为的监督管理权和对票据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虽然电子票据的存在形式、交易方式与传统纸质票据有电子与书面上的差异,但其功能与纸质票据没有什么区别。因此,电子票据也应由中央银行监管。电子票据也给中央银行带来了挑战。其面临的困境有二:其一,电子票据的“无纸化”、“虚拟化”,使现有的监管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以及全面性受到挑战;其二,监管部门自身技术、业务素质的滞后性影响监管效率。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在监管现代化程度高的电子票据交易时就会出现困难。
因此,中央银行应加强对电子票据的研究,加大对网上支付欺诈现象的打击力度。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票据交易的主体良莠不齐,有很多不良行为游离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外。因此,如何规范电子票据网上交易,中央银行任重而道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