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实现票据的电子化注册和集中托管问题
为了实现电子票据在银行间和企业的流通,必须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维护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因此,电子票据系统的建设应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主要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由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制定电子票据的标准,各商业银行都能接入和使用。电子票据跨行流转时,通过统一的平台进行认证和数据交换。目前,已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2006年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提出的“中国电子票据认证和交易系统方案”。该方案建议设立自成体系的独立平台,由新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现票据的电子化和集中交易和清算。二是人民银行总行将电子票据系统作为第二代办支付系统子系统的建设设想。
(二)建立票据电子签名的认证机构,解决电子票据的安全机制
由于互联网具有非面对面性以及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的特点,因此,如何在Internet 上识别对方身份,是电子票据发展的关键环节。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即只有合法的接收者才能解读信息;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即接收到的信息确实是由合法的发送者发出,内容没有被篡改或被替换;信息的不可否认性,即发送者日后不可否认已经发出的信息。要实现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在电子票据交易系统中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进行认证。传统的身份证明一般是通过检验“物理物品”的有效性来确认,如身份证、护照、工作证等,其上往往含有与个人真实身份相关的信息,如照片、指纹、视网膜影像等。而在电子商务中,为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通常是把传统的身份证书改成数字信息形式,由双方都信任的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发行和管理,以方便在网络社会中传递与使用,进行身份认证,这就是数字证书。电子商务中需要签章时就是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因此,为了解决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必须确立电子签名在电子票据业务中的条件和法律地位。(www.daowen.com)
(三)在电子票据发展中,引入“支付命令”等电子化权利转让制度
在票据产生的初期,其只是代表现金流通的支付工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作为信用工具、流通工具的职能才日益凸显,票据也从权利的证明演变成权利本身。票据法规定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流通转让性均从不同的方面保障了票据能便捷的转让,适应了近代市场经济要求债权能迅速转移的需要。票据、证券、提单代表了权利的证券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及日益广泛应用,支付命令也将从支付工具发展成信用工具和流通工具。如在美国,对电子票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称呼,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第16 条将其称之为“可转让记录”,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 编也未采用电子票据这一概念,而以支付命令代之。而支付命令无疑就是权利的电子化,其顺利流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既然电子提单的转让已有技术上的实践,信息化的权利许可与转让已有国外立法先例,那么,在研究发展电子票据市场时,我们应突破我国传统票据法的“支票、本票、汇票”范畴,应因电子商务的发展,引入“支付命令”等电子化权利转让的制度,就支付命令等电子化权利的转让流通作出规定,并设计与之相应的交易安全制度,使我国的电子支付体系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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