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制约我国电子票据产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制约我国电子票据产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在电子商务领域已经趋于成熟,但却没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不利于电子票据交易安全,也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建立健全调整电子票据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上述三家商业银行电子票据的发展情况,基本上代表了国内目前电子票据发展的现状。综上所述,尽快研发全国统一的电子票据及交易平台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电子票据的发展将失去支撑点。

制约我国电子票据产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在电子商务领域已经趋于成熟,但却没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不利于电子票据交易安全,也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建立健全调整电子票据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造成我国电子票据产业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缺乏统一的系统平台

我国的商业票据业务起步于20 世纪80年代初。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五行业、四品种”领域大力推广使用商业汇票,票据市场开始以较快的速度发展。1994—2001年,票据签发量由640亿元增加到12 699亿元,年均增幅53%;金融机构年度票据贴现量由470亿元增加到17 645亿元,年均增幅68%;从2002年开始,我国票据市场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贴现量从2002年的2.31 万亿元到2006年的8.49 万亿,增幅为2.67%。而与其不匹配的,就是商业票据原始的手工交易方式。

作为目前主要交易介质的纸质票据,目前在一笔业务的资金清算和信息交易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借助央行的大额支付结算系统,资金实现了即时到账,而其他信息则要人工手持纸质票据千里之外再去交易。由于票据市场的原始操作,不仅使与之相关的任何现代化的手段难以发挥作用,且落后的交易本身积聚巨大的风险。主要有:

(1)纸质票据真伪鉴别难度大,造假空间大。犯罪分子往往熟悉银行业务操作流程,熟知商业汇票防伪要点,使克隆票、变造票鉴别难度不断加大。

(2)纸质票据查询查复效果不佳,票据查询率低下。

(3)纸质票据流转过程的风险较大,控制成本较高。随着转贴现市场的发展,跨区域交易成为普遍现象。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拟贴现票据随业务人员一块流动会增加票据在途丢失的可能,且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4)无法实现信息透明的集中交易,导致票据市场交易效率低下。

随着我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经济,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等众多企业得以快速发展,他们急切盼望早日实现票据的无纸化交易。这样既为企业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益;先进的金融服务手段,也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正因为有众多重点客户的强烈需求,多家银行不惜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自主开发电子票据。2005年4月5日,招商银行和TCL 集团在深圳签署了“票据通—网上票据”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宣布国内首张电子票据问世,拉开了国内票据市场电子化的序幕。但无论是票面设计还是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模仿尽管与纸质票据(商业汇票)有很大的区别,阻碍了这个新生事物被市场的接受速度,但毕竟走出了电子票据发展的实质性第一步。2006年12月,民生银行依托企业网上银行签发了该系统第一张电子票据。为有助于电子票据的推广,他们在电子票据的外观上下大功夫,票面要素从结构到基本与纸质票据完全一样,最大限度满足了客户视觉的需要。2007年,工商银行也开发了“易保付”电子化信用票据,采用电子加密技术提高票据的防伪和流通能力。

商业银行自行开发的电子票据标准不一,难以扩大使用范围,急切需要统一的电子票据及交易平台。上述三家商业银行电子票据的发展情况,基本上代表了国内目前电子票据发展的现状。通过分析比较,可以看出目前发展的几个特点:

(1)国内电子票据在技术实现上主要依托企业网上银行和商业银行内部的科技力量。企业通过网上银行在终端开出电子票据,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都是模仿实物。(www.daowen.com)

(2)电子票据只能在系统内流通,即只能体内循环。电子票据的转让对象范围很窄,只能是在同系统内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的并乐于接收电子票据的客户。

(3)目前国内电子票据的产品范围是有融资功能的可以跨区域流通的商业汇票,即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不包含传统票据中的本票支票银行汇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电子票据及交易平台,各家商业银行为了业务发展而自行开发电子票据,是一种无奈的选择。由于各商业银行之间没有制约关系,自主开发的电子票据产品难免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限制了它的流通范围和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

(1)目前各家商业银行自行开发电子票据,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数据格式和认证方式,对同一事物的重复开发,不但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难以提高交易效率。

(2)各行自行开发的电子票据的流通范围小,接受程度低。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不能在金融同业间流通。电子票据贴现后不能在同业间办理转贴现业务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尽管有的商业银行开办了电子票据,但由于技术、数据标准不同,也无法实现系统间的电子票据转让,而尚未开办电子票据的商业银行的接受程度会更低。二是企业签开电子票据后不易流通。由于电子票据只能在商业银行系统内部开通网上银行的企业间流通,所以企业的交易对象如果是跨系统开户,电子票据起不到支付结算工具的作用。

综上所述,尽快研发全国统一的电子票据及交易平台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而由中央银行牵头、商业银行参与进行电子票据及交易平台的研发是最佳的选择,因为中央银行的地位决定了其研发产品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二)电子数据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由于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性,票据本身的高流通性以及我国目前仍不成熟的电子商务环境,全面的票据电子化在消除了纸质票据伪假风险的同时,是否会产生新的电子欺诈风险,也是电子票据产业发展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电子票据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电子票据的安全隐患一般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数据传输,一旦数据传输系统被攻破,就有可能造成用户电子票据资料泄密,并由此威胁到用户的资金安全。二是网上银行应用系统的设计,一旦其在安全设计上存在缺陷并被黑客利用,将直接危害到系统的安全,进而影响到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三是计算机病毒的攻击。无论哪一种情况的出现,都会影响到企业使用电子票据的积极性。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电子票据的发展将失去支撑点。

(三)电子票据法律缺位

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于2005年实施了《电子签名法》。该法为电子票据发展解决了一个核心问题,即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肯定了数据电文法律原件形式,但《票据法》并未紧随其后进行更改。由于电子票据在书面形式、签章、原件等方面已经突破了传统纸质票据的理论范畴,我国原有的《票据法》已无法有效调整电子票据涉及的法律关系,由此导致了电子票据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模糊不清,相关的权益尤其是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法律的不健全打击了客户办理电子票据业务的积极性,制约了电子票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电子票据交易的无纸化和瞬时性特点,又决定了电子票据业务的经营风险远远高于传统业务的风险,制定电子票据相关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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