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电子票据的票面要素包括待填写的票据字段、线框和表框、固定的文字说明、固定的图片、选择框、附件栏等方面。这些要素的集合相当于预先印制的票据,票面要素中除了可以授权票据关系人选择或者添加的内容之外,其他的项目是不能够被随意更改的。电子票据运作的主体有很大变化。
首先,银行成为绝对参与者。虽然实体票据中的商业信用大多数为银行信用所取代,但是在电子票据的参与主体中,银行的绝对参与将银行的信用发挥到了极致。如我国台湾地区“电子票据往来约定书”(以下简称“约定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约之电子支票,应以划平行线支票为限。签发电子汇票及电子本票,应为委托银行付款之汇票,以及委托银行为担当付款人之本票,并且均以定日付款者为限。”我国台湾《金融业者参加电子票据交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票据各项登录资料之查询,仅限票据关系人、付款行及托收行始得为之。”可见参与者之中必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在,离开了金融业者,电子票据无法运行。(www.daowen.com)
其次,还有一个重要机构——票据交换所,负责电子票据的信息登录、传送、公示和保存,以备相关当事人查询。这也是电子票据不同于传统票据的一个主要特点。电子票据中最重要的就是伺服器、网络和存储系统。其中伺服器亦即客户服务终端机,是票据能够实现电子化的计算机设备。没有伺服器,当事人无法完成票据行为。可以说这是电子票据的起点,电子票据因为有了伺服器和网络的存在而无须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易进而大显便利,同时也因为必须要伺服器才能实施各种行为,使得电子票据的使用具有局限性。当电脑终端设备普及时,这一限制逐渐消失。总之,伺服器、网络电缆、存储器设备等各种硬件电子设备的使用,在为票据电子化奠定基础的同时,也导致出现了传统票据中所没有的电子设备故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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