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于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制度

关于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制度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我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管理条例》都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群防群治制度。

关于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制度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我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管理条例》都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现“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来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指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放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究责任、堵漏洞,而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只有重视思想,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的发生还是可以大大减少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确立了一系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阶段正在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同时”制度等。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它是将各项保障生产安全的责任具体落实到各有关管理人员和不同岗位人员身上的制度。在建筑活动中,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每个人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技术规范,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建筑工程事故,为建筑工程的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由企业负责人总负责,这既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对满足安全生产必备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因必需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结合建筑企业及工程建设的特点,相关法规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①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②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车间主任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④企业中的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机构,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机构,并按照职工总数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a.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

b.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c.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d.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e.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f.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种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工作。

g.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h.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3)从业人员的责任。

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生产安全经营活动的人员,他们包括直接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等。由于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全过程,依赖于每道工序、每个人的有机衔接和有效配合,每个从业人员的行为都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的实施与成效,因此,每个从业人员也都要从自身角度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有以下几点:

①作业工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群防群治制度。

所谓群防群治制度,是指由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参与的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治理各种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这一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搞好安全生产只靠少数人是不成的,必须发动群众,使大家懂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注意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

从实践中来看,建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群防群治制度应做到:

(1)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制度和制定的有关重大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发挥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作用。

(2)要把专业管理同群众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工和安全员协作网络的作用。

(3)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利用工会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动员群众的力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对新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不经训练,不能上岗操作。

(5)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创造,采用有利于保证生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努力将不安全的、有害健康的作业变为无害作业。

(6)组织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监督检查,职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的内容有详细的规定。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对所有从业人员都要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对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干部,更要定期培训,使其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生产技术及相关业务,做好安全工作。

(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对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我国目前一般采用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多环节的方式进行。对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入厂(公司)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根据现行规定,它大致包括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制作、制冷、爆炸等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存在的危险因素很多,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对他们必须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提高其认识,增强其技能,以减少其失误,这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相关法规规定,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的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准独立操作,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查。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教育与培训。(www.daowen.com)

相关法规规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这有助于使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以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备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按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该条例第6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5)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内容如下: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2)安全检查的类型。

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①日常性检查,日常性检查即经常的、普遍的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1~4次;工程项目组、车间、科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的日常检查应该有计划,针对重点部位周期性地进行。

②专业性检查,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焊、气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等。

③季节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是指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春季风大,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高温多雨雷电,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

④节假日前后的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是针对节假日期间容易产生麻痹思想的特点而进行的安全检查,包括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

⑤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是指在工程或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工程或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的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伤亡事故处理等。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检查“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后应编写安全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

(4)安全隐患的注意事项。

①安全检查要深入基层、紧紧依靠职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检查工作。

②建立检查的组织领导机构,配备适当的检查力量,挑选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参加。

③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思想、业务知识、法规政策和检查设备、奖金的准备。

④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既要严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实效。

⑤把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检为主,企业内相应部门间互相检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和借鉴。

⑥坚持查改结合。检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整改才是最终目的。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⑦建立检查档案。结合安全检查表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收集基本的数据,掌握基本安全状况,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同时也为以后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奠定基础。在制定安全检查表时,应根据用途和目的具体确定安全检查表的种类。安全检查表的主要种类有设计用安全检查表、厂级安全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表、专业安全检查表等。制定安全检查表要在安全技术部门的指导下,充分依靠职工来进行。初步制定出来的检查表,要经过群众的讨论,反复试行,再加以修订,最后由安全技术部门审定后方可正式实行。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管理条例》《报告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建筑法》第51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管理条例》第50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8)“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置和生产辅助性设施。

我国《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28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检验;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必须和安全设施同时使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