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览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览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颁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此,构建了从安全技术到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完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以及违法惩处的力度。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览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998年我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奠定了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法规体系的基础,把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开始实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的过渡。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颁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此,构建了从安全技术到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完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形成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业部门监督管理与建设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原建设部(现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于当年7月颁发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从安全准入口把关,强制建筑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以此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优化建筑市场资源配置,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安全生产法》重要的配套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以及违法惩处的力度。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共114条,涵盖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规定了新的安全生产机制,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如图7-3所示。

图7-3 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2.相关法律法规概要

1)《建筑法》(www.daowen.com)

《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做了有限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等。

2)《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其颁布具有如下重要意义: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最新版《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如图7-4所示。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是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制定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它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工程建设主体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单位,如设备出租单位、质量检测检验单位等)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违反《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图7-4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结构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确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围绕这个核心内容,《许可证条例》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是进一步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报告和处理条例》),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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