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也不同于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而是特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开展的、对承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企业并不是建设单位的代理人,建设单位拥有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但不能越俎代庖。同时,工程监理企业也不是承建单位的保证人,工程监理企业主要通过规划、控制、协调等方法监督管理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制止其不当建设行为,并不保证项目计划目标一定实现。建设工程监理性质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因而工程监理企业只为建设单位服务。监理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借助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和技术服务。
2.科学性
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性质决定的。不仅要求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监理工程师掌握工程监理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监理活动,而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增强组织的管理能力。(www.daowen.com)
3.独立性
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应及时成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流程、方法,行使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4.公正性
公正性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尤其是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企业应实事求是,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01年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对工程监理企业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还应依据工程建设文件(也称项目审批文件)、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开展监理业务,最终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力求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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