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履行
谈判合同是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当事人各方都全面完成了各自的合同义务,才能相互满足对方的合同权利,达到各自在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经济利益,使彼此间订立合同而缔结的经济法律关系得以按时圆满终止。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中所规定的事项全部或适当地完成。换言之,即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所规定的适当的人、地点、方式和时间等,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1.谈判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一方在对方违约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以后,仍有权继续要求其履行合同。这又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以货币或其他等价物代替;二是要求违约方继续按合同的规定在客观可能的条件下、限度内全面和适当地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及其保证人应在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全面完成其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全部被对方接受。其目的就是指导和督促当事人保质、保量、按时、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防止质次、量少等情况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利及其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得以圆满实现,使因该合同所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得以如期终止,同时也为判定谈判合同是否履行,解决该合同纠纷提供全面的法律标准。
(3)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首先必须保证自己按时、按地、实际、全面地完成合同义务,为对方的履行创造条件。双方应该互相关心,介绍履行情况,必要时相互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一方履行遇到困难,对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予以帮助,不能坐视不顾。一方过错违约,对方应尽快地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以减少损失。发生分歧后,双方应从大局出发,根据法律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协商解决。
2.不履行谈判合同的几种情况及其法律后果
(1)不履行。
不履行即谈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经对方同意,无故不按约履行谈判合同的行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即当事人没有按约定全部履行谈判合同内容的行为,也就是说,它只是部分地履行了合同条款。不完全履行同样属于违约行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3)履行延迟。
履行延迟即谈判合同到了约定履行期限而不按时履行或过期履行,又叫到期不履行。履行延迟要承担违约责任。过期后违约方是否还要交付标的物,由对方决定。如果需要,就交付;如果不再需要,对方可以拒收。还有一种情况,谈判合同到了约定履行的期限,一方不接受对方交付的标的物或不按约定协助对方履行合同,致使对方无法履行义务,这叫到期不受领。这也是到期不履行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4)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即特定的标的物灭失,实际履行在事实上已成为不可能。这种不可能,只限于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如果让其承担经济责任显然不合理。为此,可由当事人一方及时向对方通报,并取得有关机关证明,可以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www.daowen.com)
(二)谈判合同纠纷的处理
顺利履行签订的合同是谈判双方共同的愿望。但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各种因素会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和纠纷,引发由纠纷而产生的索赔。这就需要一定的方式加以处理、解决。索赔的处理,或者说买卖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后果就是某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协商
协商是解决谈判双方争议、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协商是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磋商,各方都做出一定的让步,在各方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谅解,以求得问题的解决。它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能及时、迅速地解决问题。而且由于双方在磋商过程中,不用第三者介入,因而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双方的良好关系。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功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调解
调解即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求得合同纠纷的解决。调解是由第三者做双方的说服工作。目的是希望双方互谅互让,平息争端,自愿让步而达成协议。
3.仲裁
仲裁是仲裁机构就纠纷、索赔问题依照合同或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居中做出的判断和裁决。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则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我国的仲裁机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的仲裁委员会。
4.诉讼
谈判合同纠纷问题若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在受理诉讼过程中,首先本着调解的原则,进行司法调解,尽可能使签约双方再次考虑团结合作、互谅互让。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若对判决结果不服的,谈判当事人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后做出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了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执行。
5.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谈判合同,就要负法律责任,要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情节严重者还要受行政的或刑事的制裁。谈判当事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方式。
案例赏析
某造船厂与某机械厂于2005 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造船厂提供设计图纸,委托机械厂制造某型号的液压船台小车10辆,每辆造价3.5 万元,共35万元。合同签订后20日内,由造船厂付5 万元预付款,当年10月5 日再支付5 万元。当年12 月31日造船厂在机械厂交付全部的10辆液压船台小车时,付清全部价款。
合同签订后,造船厂于同年7月20日向机械厂汇去5 万元。同年9月20日,机械厂给造船厂去函,称由于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需要提高造价的10%,即每辆液压船台小车的价格为3.85 万元。造船厂于9月30日复函,表示拒绝。同年10月5 日,造船厂又向机械厂汇去了5 万元。
同年12 月31日,机械厂将10台液压船台小车运至造船厂交付,造船厂却称因为机械厂曾经提高标的物的造价,不知是否还会继续履行合同,所以没有准备好资金。遂提出机械厂将货物留在造船厂,他们将在3天内筹集资金支付。机械厂原来就对该合同的价款过低有意见,听造船厂这么一说,立刻将货物运回本厂,并宣布解除合同。2006年1月3日,造船厂函告机械厂已准备好资金,请求再次发货。机械厂却称合同已经解除。造船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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