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说:“只是社会必要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5]理解价值量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1)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而不是个别劳动时间。怎样平均呢?马克思说:“严格地说,每一单位商品或商品总量的每一相应部分的平均价格或市场价值,在这里是由那些在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相加而成的这个总量的总价值,以及每一单个商品从这个总价值中所分摊到的部分决定的。”[6]这就是说: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该部门各种生产条件下的个别劳动时间的总和除以该商品总量的平均数。
(2)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7]第二种是指社会总劳动的分配上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8]“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9]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现商品的价值量。(www.daowen.com)
(3)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①劳动资料是正常的一般的;②原材料具有正常的品质;③原材料和劳动资料的消耗也是正常合理的;④平均劳动时间是指简单平均劳动,复杂劳动要还原为简单劳动。“在每一个价值形成过程中,较高级的劳动总是要化为社会平均劳动,例如一日较高级的劳动化为×日简单的劳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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