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利益涉及社会层面上人们的需要满足及其形成的社会关系,考虑到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客体的多样化以及价值评价的差异性,因此,要精确计量社会利益往往是困难的,这是现有针对社会利益的研究侧重于定性分析的基本原因。我们认为,对利益问题进行数量分析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才能揭示利益演变的基本规律,同时对利益的量化研究也有助于人们理解实践中的利益冲突和补偿机制。尽管量化利益在技术层面是困难的,但这不能否定探索的积极意义。对于利益的量化问题有三种基本观点:一是认为完全无法量化,因为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数量上无法把握;二是认为部分可以量化,经济利益可以量化,而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不能量化;三是认为完全可以量化,无论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还是文化利益均可以从数量关系中把握其基本趋势和内在特征。显然,第一种观点将利益的定性和定量问题完全割裂,否定人们从数量或比较角度进行利益分析的可能性,这显然是不恰当的,它无法解释现实中人们为何会围绕利益多少而进行竞争或形成冲突。第二种观点对利益种类作了区分,并认为只有经济利益可以进行数量描述,这是符合直觉的,但它同样无法解释人们或者国家在政治和文化领域的利益比较这种现象。第三种观点认为三种利益均可量化,但没有说明量化利益的基本准则或方法,因此是不深入的。我们认为,社会利益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通过绝对数或相对数、直接指标或间接指标来测度的,对此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理解。
(1)量化主体明确化。量化利益时首先要明确所讨论的利益主体,这是因为不同个人、群体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往往一致性,它们之间的博弈经常不具有相互合作、共同获益的“合作博弈”性质,而是具有相互争夺、此多彼少的“零和博弈”性质,即使是合作博弈,不同利益主体也会存在支付成本和获利程度上的差异。因此,正如史蒂文斯(1999)所指出的,对不同的主体而言,各种选择结果既可以被看作收益,也可以被看作损失。同时,利益与自身需要的满足程度有关,而这种满足很大程度上是在跟周围人们比较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样,在量化社会利益时,首先要确定主体是谁,这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利益主体是个人、集体还是国家;二是利益主体是处于何种时代和什么地域,这两个方面共同对利益主体的指向性作了界定。
(2)量化准则多元化。由于利益和与特定主体的需要满足程度有关,这种需要满足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价值实现和判断,而价值判断可以基于效率,可以基于公平,可以基于道德、伦理,也可以基于一种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正义感,还可以基于人类对环境生态良好的诉求。其中,效率和公平是价值准则的两大主要内容。因此,量化利益的准则具有多元化特征,量化利益也不可避免地需要解决量化准则的问题。就两个基本准则而言,以效率为导向的价值准则意味着将价值判断置于收益-成本的分析框架,比较某项决策的所得(收益)和损失(成本),且以货币进行评价,并在此后对其加以调整(史蒂文斯,1999),这是经济学家用以判断政府决策效用的主要标准。而以公平为导向的价值基准具有多维内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博登海默,1999)。
(3)量化方法差异化。既然利益的实质是人们的需要满足程度,因此利益实现可以参考效用概念进行定量分析。由于效用可以从基数和序数两个角度理解,因此对利益的量化也可以区分为两种方法:基数测度法和序数测度法。基数测度法主要指对于经济利益,可以采用货币这种通约工具相对精确地展示人们利益的实现、冲突和补偿程度,例如谢虹(2003)试图从博弈论角度讨论保险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实现问题,孙立平(2006)也利用基尼系数等工具理解中国城乡利益关系演变。序数测度法主要是针对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经济利益中某些不能精确计算的部分,采用排序方式把握社会利益的博弈和冲突。就各种利益主张而言,可以能对价值的位阶或利益的轻重作基本排序,问题是如何确定据以判断“序列”及“层次”的标准(李昌麒、李治,2005)。可以以利益之质与量作为标准,最优先次序的价值,必须是量最广且质最高的。所谓量最广是指受益人的数量最多,尽可能地使最大多数人能均沾福利;所谓质最高是以对受益人生活需要的强度而定的,凡是对满足受益人生活愈需要的,与生活需要紧密性愈强的利益。(www.daowen.com)
(4)量化指标体系化:对于利益主体而言,其利益实现具有系统化特征,这是由利益的内涵所规定的,因此,利益的测度指标也自然具有也应是体系化的,它不是一个单一指标、单一维度的概念,而是多个指标经过加权或平均处理后的综合结果。例如,就国家利益而言,它首先包括经济利益一级子系统、政治利益一级子系统和文化利益一级子系统;在经济利益一级子系统中,又可区分为总量经济二级子系统、居民生活二级子系统、增长持续二级子系统、科学技术二级子系统、资源环境二级子系统等;在总量经济二级子系统中,又可包括GDP指标、外贸进出口额指标、外资净流入指标、外汇储备指标等。对于其他利益,例如某地区的经济利益而言,也必须从多个角度、多个指标的角度去分析和测度。显然,只有从系统化的角度设计指标,才可能获得对利益问题的相对确切的认识,而指标体系化不是一些指标的简单堆积和随意组合,而是根据某些原则建立起来并能综合反映特定利益实现程度的指标集合。
(5)量化结果科学化:利益量化涉及利益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某种“映射”关系,这种映射关系的复杂性特征要求指标选取具有系统性特征。然而,系统化仅是利益量化的前提条件,系统化的指标只有经过严格的“组织”才可能转变为科学的量化结果。从技术层面讲,利益测度指标的体系化必然要求四个原则:第一,完备性,即指标体系应反映和体现特定主体利益的内涵,从科学角度去系统而准确地理解社会利益的实质,由此选取的指标应尽量完备,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应能基本反映利益的主要方面或特征;第二,有机性,即首先对特定利益主体的利益进行系统分析和辨识,而指标所要判断或度量的正是利益主体的主要方面或特征,指标体系通过其“总体”效应来刻画总体利益实现状况,这种总体效应是在理解不同因素相互关系的基础上经过加权或平均化处理的结果;第三,可得性,即指标数据在现有统计资料或调研范围内是可以获取的,不能设计或选择理论上完美、但实践中资料不可得的指标;第四,可比性,即测度指标、方法和数据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是可以通用的,由此可以通过一致化计算比较在不同主体的利益实现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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