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利益是人们需要的满足及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因此利益问题往往会演化为社会利益问题,所谓社会利益即是从社会角度出发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利益。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利益及其实现始终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这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人类的全部社会活动莫不与利益和人对利益的追求相关,人们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无不是建立在利益关系基础之上。利益问题是涉及人、群体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人们在追求利益时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利益关系总是表现为矛盾与统一、冲突与协调的状态,而社会利益冲突的协调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前置条件。另一方面,个人利益可能会与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出现不一致,而公共利益往往会在整合意义上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马克思,1984)。在这个意义上,“公共利益是人类社会形成的基础,国家、法律等政治设施都是基于人们的利益产生的,并且随着这种利益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爱尔修斯,1963)。显然,无论是从利益冲突化解还是从公共利益形成的角度讲,社会利益均有相对于原初意义上利益概念的重要性,从社会利益角度出发讨论利益问题也更有现实意义。
社会利益是从社会角度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利益,而人类社会活动的复杂性意味着社会利益的分类可以采用多个基准。首先,从横向的角度看,根据利益层次的高低,特别是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可以将利益分为政治利益、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物质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精神利益是较高层次的利益,政治利益是高层次的利益。人们只有满足了低一层次的利益,才可能持续不断地追求高一层次的利益(李长健,2005)。同时,人的生存和发展不能脱离自然环境,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条件就构成了与人类生活相关的自然环境,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紧张关系日益凸现,此时,就要平衡协调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社会乃至人与自然之间所体现出来的利益关系(李仲生,2006)。由此可见,社会利益是一个系统性的概念,对这个系统概念的一般解释是: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在这种社会利益关系体系中,首要的、核心的就是经济利益关系;政治利益关系的稳定及均衡,是我们国家保障政治稳定的基础;文化利益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它是人们对于文化需求、文化生活条件、文化劳动权益的概括反映”(洪远朋、卢志强、陈波,2006)。
其次,从纵向的角度,社会利益体系可以分为宏观利益、中观利益和微观利益。例如,庞德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庞德,1984),个人利益“直接涉及个人生活的要求或希望,并被断定为是这种生活的权利”;公共利益“涉及一个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的生活的要求或需要或希望,并断定为是这一组织的权利”;社会利益“即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社会利益可以说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整合出来的一种特殊而又独立的利益。这里,个人利益作为私人利益可以视为一种微观的利益,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利益可以视为一种宏观的利益,那么社会利益其实是一种中观的利益(董保华,2003)。其中,中观利益可表述为“以中观范畴的部门、行业、地方、阶层、阶级、民族作为经济主体为研究对象,是这些利益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中获得能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和,以及其他需要的满足”(管跃庆,2006)。沿着这个思路,有学者将宏观利益、中观利益和微观利益推演为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体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张玉堂,2001;朱鸣雄,2006),并指出个体利益中的个体主体对象主要是指个人,局部利益中的局部主体对象则主要是指集体或地方,而整体利益中的整体主体对象主要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其中,整体利益或国家利益主要由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等构成,尤其是国家经济利益,表现为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繁荣等方面,它是基本的、最普遍的利益。进一步的,还可以从整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区分中,引申出区域意义上的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对立与融合(管跃庆,2006)。(www.daowen.com)
考虑到社会利益的层次性,尤其是将社会利益看成是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名词,那么需要解答的一个问题是: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是什么关系。根据李昌麒、李治(2005)的概括,存在这样四种观点:其一,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自然通约的观点,即认为社会利益可完全经由个体自主追求自身利益而自然达致。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自由放任理论。其二,不承认社会利益的观点,即认为社会利益只会被干预者当作实现其个别特殊利益的“敲门砖”。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是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的秩序理论。其三,个体利益之总和构成社会利益的观点,即认为社会所具有的利益不能独立于或对抗于个人的利益,社会利益意味着“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边沁,2000)。其四,社会的、共同的利益优于个体的、自我的利益,即认为在个人与社会关系之中,首要的是“强调道德共同体的价值高于道德个体的价值,并强调社会、历史、整体和关系等非个人性因素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的基础性和必然性意义”(哈耶克,2003)。事实上:社会利益也是个人利益,但不能完全经由个人利益的自主实现而当然获致,社会利益并非个体利益之简单汇总,相对于个体利益亦并非处于绝对优位,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并非居于利益天平的两端,也不是模糊地交织而难以辨识,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间不能一劳永逸地划定绝对性的疆界。社会利益乃经由不确定多数之个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而落实于具体、现实的利益(李昌麒、李治,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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