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益的界定是分析利益问题的一个逻辑起点,尽管人们的行为均与利益紧密相关,但要给出一个准确、具有普遍意义的利益定义却是困难的,这源于人们对利益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不同理解。概括起来,关于利益概念有六种代表性解释。
(1)利益好处说,认为利益就是好处。《辞海》指出:利益就是“好处”。从词源学角度讲,“利”表示使用农具从事农业生产以及采集自然界果实或收割成熟庄稼,引申为对人有用处的行为和事物,它的含义在“好处”,与“害处”相对,构成“利害”。“益”同“溢”,指水漫出容器之外,引申为增加,增殖,它与“损”结合,构成“损益”。可见,“利”表达质的关系,表示对人有好处的物,而“益”表达量的概念,表示好处有所增加。这种理解能够得到其他文献的支持:霍尔巴赫(1964)认为“不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只是我们的好处、我们的利益驱使我们去爱或去恨某些东西”;李上迪(2007)更是明确指出“利益其实就是好处,利益观就是一个人对好处所持的看法和态度”。
(2)利益需要说,认为利益是人们的需要,利益实现是人们某种需要的满足。霍布斯(1964)从人的私利或个人需要的满足来解释利益,并将利益冲突视为历史动荡的根源。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也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首先必须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即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要求,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动力因素(王伟光,2001)。奥塔·锡克(1984)指出“利益是人们满足一定的客观产生的需要的几种的持续较长的目的;或者这种满足是不充分的,以至对其满足的要求不断使人谋虑;或这种满足(由于所引起的情绪和感情)引起人的特别注意和不断重复的,有时是更加强烈的要求”。庞德(1984)则强调利益“是人类个别的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N.T.弗罗洛夫(1989)指出利益是“表示客观上有意义的,为个人、家庭、集体、阶级、民族及整个社会所需要的东西的一个概念”。
(3)利益价值说,认为利益是价值的实现或肯定。利益与需要满足有关,因此它自身便包含着价值评判的内容,可以作为一个表达人们在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欲求满足程度的术语。因此,“利益本质上是一个主体对一个客体的享有,或主体对客体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一种价值形成,换言之,是被主体所获得或肯定的积极的价值。如此,利益和价值(感觉)产生密切的关联”(陈新民,2001)。利益和价值关联,而价值具有主观性并涉及个人的判断,这里“判断”是“一种利益的计算,一种价值的平衡,一种诉诸社团、群体与行业的经验、观点、道德和经济判断的吁求”(卡多佐,2002)。从法理学角度讲,在出现利益冲突时,“判断”主体是外力介入的干预者,包括了立法层面所谓利益评价取向及执法层面的个案平衡;“判断”客体是彼此冲突而又无法经由主体自发调节的利益取向;“判断”过程是将主体的自我感觉客观化的一个过程。
(4)利益权利说,认为利益表达的是权利主体与满足其需要的客体之间的关系,利益实现与人们之间的权利安排有关,利益是权利形成和安排的本质属性。征汉年(2006)指出利益是权利的灵魂,也是解开权利之谜的“钥匙”,权利的直接本质是利益,权利的本质形式是利益属性。对于主体的权利要求来说,利益是第一性的,主体的自由意志选择行为由利益决定,利益是主体自由活动的内在动力。原因是“权利是利益的抽象化和法律化的表达形式,通过利益范畴我们可以看到权利范畴的社会生活和人性底蕴”(沈促衡,2003),这是基于“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张文显,2001)。(www.daowen.com)
(5)利益能力说,认为利益实现依赖于人的能力,人的能力使利益形成和实现更有可能。“权力最基本的定义是人类对物和对人的支配力。利益进一步的定义还应该有权力的内涵。于是利益应进一步定义为人类在拥有一定的对物和对人的支配权的基础上对自然和社会依赖关系的实现。”(余政,1999)这里权力指人们对物和对人的支配力,这是能力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对个人而言,这种能力与其财富创造能力有关,对社会而言,这种能力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有关。在特定时期,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实现程度除取决于利益客体规模之外,更取决于利益主体对利益客体的支配能力。个人和社会的能力将直接决定着它可能实现的利益大小(朱鸣雄,2006)。
(6)利益关系说,认为利益是一种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体现。《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认为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也认为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范畴”。基于此,王伟光(2001)强调“利益是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以社会实践成果为基本内容,以主观欲求为形式,以自然生理需要为前提,是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之间的矛盾得到克服,是需要主体之间对需要客体获得某种程度的分配,从而使需要主体得到满意。换言之,利益是对客观需求对象的更高理性上的意向、追求和认识,是需要在经济关系上的体现,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对需求对象的一种经济分配关系”。张晓明(2002)则强调“如果说,占有一定的有用物品以适应需要是人的利益的自然的质的规定性的话,那么,由于这种利益的实现必须借助一定的社会交换活动,占有这种社会联系就成为利益的确定不移的属性。利益在社会属性上是人与人的关系,是占有这种关系的需要”。
上述定义从不同方面阐述了利益概念,因此均具有特定角度的的真理性。将利益界定为对人们带来的好处、或者是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或者是给人们的价值实现等,是从人们精神或物质需要的角度出发,强调利益客体对利益主体的意义,因此强调了利益的“自然属性”,把握了利益形成中“人”与“物”的关系。将利益界定为权利形成的核心、或者是人们能力高低的测度基准、或者是人们某些社会关系的展示,则将人们需要的满足看成既定状态,着重说明不同主体在利益实现时的相互关系,因此强调了利益的“社会属性”,突出了利益形成中“人”和“人”的关系。事实上,完整的利益概念应是上述两个层面的综合,需要对象是利益形成的存在前提和自然基础,而社会关系则是利益形成的展开方式和社会基础。就前者而言,“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张文显,2002),于是,“利益是人们能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和,以及其他需要的满足”(洪远朋,1999)。就后者而言,利益的创造、交换、分享和实现俱取决于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经济利益是整个利益中最有代表性的部分,而“经济利益是人们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过程中的利益。生产过程创造利益,流通过程交换利益,分配过程分享利益,消费过程实现利益”(洪远朋,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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