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与卫生管理是组织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通过制定各类制度、实施各种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证作业安全、避免有毒物质侵害、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防止员工生命安全受到损失的过程。
(一)劳动防护管理操作
可借鉴我国《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的规定。
如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几种常见特殊作业要求的岗位,组织对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标准可以参考表2-7。
表2-7 劳动防护用品参考表
其他岗位劳保用品选择,可参照以下标准,如:《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程序如图2-1所示。
图2-1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几类重点存在安全隐患作业岗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表2-8所示。
表2-8 安全隐患作业岗位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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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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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健康检查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组织对职业病存在潜在危害的岗位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权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确定本单位或企业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和职业危害因素。根据各岗位所涉及的危害因素,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员工职业病健康检查的周期。
新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门需向新员工了解原公司从事的工作岗位,是否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涉及需向该员工索要原单位职业健康查体报告(由有职业健康查体资质单位出具的报告,非常规性体检报告),职业健康查体报告为复印件的需要加盖原单位公章。未涉及职业危害的无需提供。
新员工确定岗位还未入职前,组织全体面试合格后待入职的新员工做职业健康查体。如果不能提供上一份工作的体检报告,对集中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又拒不执行的新员工,建议组织不要接收。
每次职业健康查体结束后,由组织统一在体检机构领取报告,并告知员工结果后统一存档。如发现存在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等事项,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调岗。
组织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组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一般情况下,体检每年至少一次。
当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员工的离职申请时,如离职员工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须要求该员工在办理离岗时做职业健康查体手续,对待离职员工进行登记并发放离岗员工职业健康查体通知单。由待离职员工携带离岗员工职业健康查体通知单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并将体检报告交回人力资源部门存档。
如待离职人员的预计离职时间距离在岗期间查体时间未超过3个月,则无需再进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如待离职员工拒不配合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员工为非正常离职(比如旷工拒不返回单位或企业办理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其作发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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