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符号的运作,媒体具有强大的定义、分类、命名社会事实的权力。一个事件、一种行为、一种社会心态、一种社会状况乃至一个阶层,究竟在媒体中如何被书写、被讲述、被建构,无不镂刻着权力运作的痕迹。社会权力的网络从不同的层面控制了媒体,并通过媒体建构出“社会事实”。吊诡的是,社会事实一经建构出来,它就成为一种客观存在,一种日常现实,甚至会自然化为社会生活中的“常识”。而当事实成为“常识”的时候,它便得到了最极致的认同,它意味着不言自明的真理性。作为交往空间的媒体是一个符号斗争的场所。不同利益群体会争夺对事实的定义和命名权。但是,这种争夺却受不同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权力制约。强势的群体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更多接近媒介的机会影响媒介内容的生产,因此他们更多地拥有定义和命名的权力;而弱势群体则处于被定义、被命名的从属地位。尽管这种情形未必在任何时候都会被简单地展现出来,但是从整体上看,媒体大多数时候是作为强势利益集团的代言者发挥着意识形态功能。
人们也许会举出媒体揭露和监督强势群体违法行为的例子来反驳这一观点。的确,在具体的时间上,媒体是公共权力的监督者,也被称为民主政治的看门人。但是,作为日复一日地使用着符号来构建日常生活事实的媒体,无法时刻反省其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依从。强势利益群体实现社会排斥,即对弱势利益群体予以剥夺和统治的一种方式是将其“污名化”。所谓污名化,指的是给特定个人或社会群体贴上具有负面含义的“标签”,并将其本质化、自然化,甚至成为人们看待该个人或群体的刻板印象。比如,说女性“头发长见识短”、“红颜祸水”,说犹太人是“劣等民族”,等等。污名帮助传播污名者实现了社会排斥的效果。
“仇富”是一个新造的词。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并没有这一说法。在中文里,比较常用的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是以比喻意义使用时的“红眼病”。但是,这两个词所具有的内涵并不能简单等同。首先,“红眼病”所指涉的物的对象范围要更广,任何被人们赋予了高价值的东西(金钱、名声、地位等)都可能成为“红眼病”患者嫉妒的对象。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如果我们回想大量具体的使用事例,不难发现,“红眼病”多有非常具体的嫉妒对象,这些对象可能是持这种心态者身边的人或熟悉的人,比如同事、朋友等,尤其是那些本来境况相仿而由于某种偶然的因素而被拉大了差距的人。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在近些年的媒体中,很少看到“红眼病”在这种比喻意义上的使用。而“仇富”这个词被创造出来以后,迅速成为媒体和公众的日常话语。(www.daowen.com)
“仇富”与“红眼病”是不同的。首先,在于它所涉及的物的对象很单一,就是金钱或物质财富。其次,“仇富”显然比“红眼病”所体现的“嫉妒感”是一种更激烈、更具破坏性的社会情感。再次,也是非常重要、非常微妙的差异在于“仇富”一词所指涉的人的对象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特指,即被“仇富”的对象,往往不是某个具体的个人,而是某个人群(富人群体)。换句话说,“仇富”这个词表达的是一种社会心态,而非基于一般人性的某种情感。
批判的社会语言学认为,在语词、话语与社会结构和社会实践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建构关系。语言不仅是社会现实的反映者,而且也建构着社会现实。语言并非是中性的,而是渗透了意识形态和权力运作的效果。本章将循着这一思路,考察“仇富”这一语词近十年来在媒体文本中的使用。为使研究可行,本章着重考察有关“仇富”的几个重要话语事件中的相关争议,以及对“仇富”一词的社会意义之建构。本章设想通过这种反思来实现对媒体话语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的更为深入的理解,并揭示权力和意识形态等社会结构性因素与话语之间的复杂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