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处罚力度,严惩曝光不力和轻判行为

加强处罚力度,严惩曝光不力和轻判行为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律制定的上层建设上,加大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提高虚开发票行为的违法成本。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被查处后,只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补税,没有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加强处罚力度,严惩曝光不力和轻判行为

法律制定的上层建设上,加大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提高虚开发票行为的违法成本。我国实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已不仅仅是原本意义上商事往来中的结算凭证和企业会计核算凭证,发票既可获取抵扣进项税额,又可取得出口退税款,因而具备了“货币化”的功能。一份万元版的增值税发票其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一张百元面额人民币的价值,十万位、百万位的发票价值更高,而获取上述发票却相对容易。

对虚开方而言,注册一家公司,交纳开具发票金额1%-3%的税收,可以获取虚开发票金额3%-7%的“利润”;对受票方企业而言,仅需付出虚开发票金额3%-7%的手续费用就能获得高达42%(17%增值税+25%所得税)的“收益”。在增值税抵扣机制改革完善之前,只有加强打击,严格执法,让发票虚开方付出财产和人身自由的代价,让虚开发票接受方付出比“收益”更高的成本,才有可能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的增长势头,特别是对一些设立的空壳公司等专门虚开发票牟利的,要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5.1.1 加大对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议加重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的量刑刑罚。如果量刑较轻不利于遏制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有风险,但非法获利非常大,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为此,不仅应加重虚开发票的量刑,而且比其他情形的刑罚还要从严,让那些不法分子从内心上感到畏惧,不敢轻易地实施违法犯罪,充分发挥法律制裁的震慑作用。

5.1.2 加大对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打击买方市场

虚开和接受虚开,就如同两个巴掌,缺一个就拍不响。对接受虚开方,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规定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被查处后,只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补税,没有罚款和加收滞纳金。而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偷税的,要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不少接受虚开的企业一旦被查处,就以各种理由往善意取得方面进行靠近,甚至大声喊冤;而税务机关有时也难于落实属善或属恶,往往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善意取得处理为主。在实际工作中,对接受虚开的企业,一定要认真仔细检查,切实弄清原因,不可以轻易下结论,尤其是要关注多次取得虚开发票被查处的企业,如果是恶意取得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一定要从严处理、从重打击。(www.daowen.com)

5.1.3 对授意、指使、强令从业人员者不能以罚代刑

对企业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假造凭证、账表进行偷税,恶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部门要按征管法从重处罚,补税罚款,符合移送条件的,必须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

5.1.4 加大虚开和接受虚开企业的媒体曝光力度

对虚开和接受虚开的企业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均不得参与评选纳税先进企业和重信用守合同企业,也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这些反面典型的宣传让企业真正明白,利用不法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代价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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