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人员首先调查了只给CW公司开具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E公司,在询问E公司法人过程中敏感察觉到他的异常,比如当询问到油款是如何支付等关键环节时,E公司法人有说话吞吞吐吐、遮遮掩掩、面色紧张等表现。为了掩护林某某的身份,干扰稽查人员视线,E公司法人说这笔业务是其他业务员办理的,时间太长记不清楚是谁办理的,油款是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并向稽查人员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信息,该明细信息中未反映这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货款支付情况。
稽查人员经过分析认为:E公司法人的紧张慌乱等异常表现是说谎的真实表现,说明他在关键问题上没有如实回答稽查人员的询问,隐瞒了真实情况;另外,稽查人员也没有完全采信其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信息,认为他可能还有其他银行卡。
随后,稽查人员果然从其他银行调出了E公司法人另外1张银行卡交易明细信息,该明细信息清楚的反映油款是由林某某支付的,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一致。在铁证面前,F公司法人向稽查人员交代了实情,该笔业务是林某某向F公司购买了一批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苟某某通过林某某让F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CW公司。(www.daowen.com)
至此,林某某和苟某某进入稽查人员视线。根据这一线索,稽查人员在CW公司投资人王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信息中发现,CW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有一笔钱(票点)从王某某银行卡打给苟某某银行卡。
稽查人员按照这一资金流向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依法调取了苟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信息,发现苟某某在收到CW公司投资人王某某的钱(票点)后,马上又打给了林某某的银行卡。至此,稽查人员掌握的资金流向证据已清晰的反映CW公司通过苟某某、林某某从F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事实,使案件进展实现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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