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违法行为处理与处罚建议 - CW公司案例分析

违法行为处理与处罚建议 - CW公司案例分析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3.2处理及处罚建议CW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稽查人员提出如下具体处理及处罚建议:1.追缴CW公司少缴增值税款1165473.96元,企业所得税款292480.78元,两项税款共计1457954.74元;2.对CW公司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728977.37元;3.对CW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记账凭证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4.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对CW公司及本案中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处理与处罚建议 - CW公司案例分析

CW公司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国家税收减少,也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同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征收与稽查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具体的处罚办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为遵纪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有力的保障。

2.3.1 处理及处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2 处理及处罚建议

CW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稽查人员提出如下具体处理及处罚建议:(www.daowen.com)

1.追缴CW公司少缴增值税款1165473.96元,企业所得税款292480.78元,两项税款共计1457954.74元;

2.对CW公司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728977.37元;

3.对CW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记账凭证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4.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对CW公司及本案中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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