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巴州某公司涉嫌逾期未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概述

巴州某公司涉嫌逾期未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概述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巴州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的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9年2月至2014年6月经营期间的主要违法事实如下。逾期未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592143.59元,税额100664.41元,价税合计692808元。以上违法事实,有巴州轮台县公安局提供的涉案中间人苟某某与林某某的讯问笔录,CW公司、B公司和E公司的财务资料,所有涉案公司、个人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明细,税务机关认证发票抵扣联的明细信息等证据资料予以证实。

巴州某公司涉嫌逾期未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概述

经过巴州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的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9年2月至2014年6月经营期间的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2.1.1 通过票货分离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CW公司经营期间,在账务处理上编造虚假现金流向;同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苟某某、林某某等人取得2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品名为柴油,其中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6471594.53元,税额1100171.07元,价税合计7571765.6元。逾期未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592143.59元,税额100664.41元,价税合计692808元。

CW公司的投资人王某某,通过个人银行卡把所购13份增值税专用年发票的手续费139858元支付给苟某某,再由苟某某支付给林某某。实际上,CW公司从未付过购油款,这些油料也没有进入公司的库存,而是由林某某向销售方付款,油料则直接联系和田、喀什等地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私人加油站买走。

CW公司的这种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能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三款:“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之规定,CW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巴州轮台县公安局提供的涉案中间人苟某某与林某某的讯问笔录,CW公司、B公司和E公司的财务资料,所有涉案公司、个人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明细,税务机关认证发票抵扣联的明细信息等证据资料予以证实。

特别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根据苟某某与林某某的以下关键问答给出了更加清晰的事实证明:

据林某某交代:我从2009年认识苟某某,让我给介绍购买氢烃的客户……2010年10月28日,苟某某给我转了9200元,这9200元是苟某某让我给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好处费,2010年10月28日开始,苟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我的钱……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楚,当时苟某某给我联系问我能不能开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跟他说可以,我以每吨柴油250—300元的价格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费,后面苟某某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就跟我联系……我先联系那些不要增值税发票的小散户,将每吨柴油低于进货价30—50元左右卖掉……苟某某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开票费,我的银行卡是×××......2692,这张卡上和苟某某之间发生的业务都是苟某某给我的开票费,我通过苟某某给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都是按照每吨250元的价格收取的开票费……

据苟某某交代:2012年7月份左右,当时我和几个朋友吃饭,我记得有王某、杨哥等一些人,当时杨哥就问谁能开上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当时多了就说我有朋友可以开,当时我就给林某某打电话,他说可以开,当时我就把双方的电话给他们互相留下,然后他们就自己联系……王某通过我只是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没有实际购买过货物。尾号为“7087”的银行卡一部分是王某通过我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额外手续费……每次给林某某给我说的是按照每吨货的价钱,每吨300到400元不等……我每次给林某某打钱都是从网上银行转的钱,我的尾号为“7087”的银行卡,王某每次把钱都打到我这张卡上,我再通过网银将钱转给林某某的卡上,有几笔是直接给林某某的现金……

实际上,从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这属于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开票人、受票人、中间人的“三位一体”,在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进行虚开发票。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卖双方不直接联系,多数是通过中间人介绍接头后,协商成交。再加上交易双方在账务上作了“技术”性处理,具有一定的智能性,日常的稽查不易察觉。在案件实际办理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之间的竞合还是很有限的,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时,才与偷税罪发生关系。

如对直接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做进项抵扣凭证偷逃应纳增值税的,应按偷税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择一重罪而处断,即应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对从第三者手中非法购买已经虚开完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做进项抵扣凭证偷逃应纳增值税的,虚开行为及结果并非行为人所指使、授意的,购买时与虚开金额无直接关联的则为偷税罪。

经分析发现,造成虚开发票现象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经济利益驱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力的加剧,企业和个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利益驱动下,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2.1.2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多结转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企业要想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要么隐匿收入,要么虚增成本,人为的调节利润,就可以实现控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基于此原因,CW公司正是通过票货分离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增当年的营业成本1193638.45元。按照CW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方式,经计算该公司实际上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92480.78元。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CW公司应补缴2010年度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导致企业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额为292480.78元。

2.1.3 车辆处置适用税率错误(www.daowen.com)

2014年4月,CW公司处置8辆车,其中6辆生产车辆在2009年以后购入,且购入时已经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辆生产车辆未入账,1辆自用小车未认证抵扣进项税额。CW公司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收入670000元(含税),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656862.64元,税率2%,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3137.26元。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CW公司处置2009年以后购入的6辆生产车辆时,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辆车购入时已按照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销售时要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处置1辆未入账车辆和1辆未抵扣车辆时,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5302.89元。具体的车辆处置情况见表2-1。

表2-1 2014年具体车辆处置情况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CW公司在1辆生产车辆未入公司账目中,1辆自用小汽车没有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在处置这2车辆计算缴纳增值税时,直接按照2%的税率是错误的(含税价/(1+2%)×2%),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纳税计算(含税价/(1+4%)×4%/2)。

CW公司的上述行为,直接造成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5302.89元。以上事实有CW公司账务资料、增值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等证据资料予以证实。

2.1.4 未按规定保管企业账证册资料

稽查人员在对CW公司财务账册的检查取证中,发现CW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公司2010年11月会计报表、2012年12月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2009年2月至2014年6月现金日记账,属于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记账凭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记账凭证。

以上的事实,有CW公司会计的询问笔录、CW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资料予以证实。

在对CW公司会计的询问笔录及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显示,因原出纳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而让公司的会计作为联系人。而出纳离职后没有将相应的账务进行移交,至今也联系不上导致部分会计报表、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等账证册资料缺失。

稽查人员:该公司的现金日记账怎么不在财务资料里?

公司会计:现金日记账是出纳张××登记的,没有在我这里,我这只有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

稽查人员:该公司的财务资料不全,2010年缺2月、5月会计凭证,11月会计报表;2012年缺12月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2014年缺2月会计凭证、6月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这是怎么回事?

公司会计:2010年2月、5月,2014年2月没有收入,只有费用。我们就把账做到下个月,所以没有账。我们每年把账装订完后就交给他们了,为什么2010年11月会计报表、2012年12月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资料没有了,我不知道。2014年6月这个月公司要注销,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就没有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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