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劳动关系问题时,传统的一种假说就是“资本雇佣劳动”,马克思是最早提出这种思想的人之一。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家之所以能够支配工人并榨取其剩余价值,是因为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工人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只能受雇于资本家,在出卖劳动力后依靠资本家支付的微薄工资维持自身的生存,而资本家则对企业全部剩余拥有控制权和索取权。只要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就永远无法摆脱受剥削的地位。由于资本家和工人的尖锐对立,在工人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往往会引发严重的对抗和冲突。除了马克思之外,就“资本雇佣劳动”这一假说,后来的许多学者尝试从不同视角进行了论证。
按照新产权学派对劳动关系问题的分析,如果工人一方经过人力资本投资后增加了其价值含量,就可以与资本家形成一种双边垄断关系,双方具有大致可以相互抗衡的谈判力。然而马克思所处时代的工人绝大部分只有极低的技能水平,从事的是极低级的熟练劳动,即使之前没有任何经验,也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简单训练而轻松学会。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家的机器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工人的劳动和技巧所起的作用。因此,在人力资本投资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工人是不具备与资本家对等的谈判力的,很难有与资方相抗衡的力量,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资本雇佣劳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哈耶克对这一命题的解释为,在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利益分配中,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究竟应该分配多少,取决于在企业环境变化时谁能够迅速适应,以及最终做出的贡献大小。当然,对企业而言,最终决策是由经营者做出的,因为经营者对企业内外环境有洞察力,能够及时了解相关变化并调整企业的资源投入。同时,与生产者相比,经营者在监督上也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因此,企业中的经理对组织绩效的重要性和贡献要大于工人。资本家的目标是逐利,当他们将自身拥有的资本投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并取得较好的经营业绩时,这些业绩就成为他们经营能力的信号,这些资本家也就具有了成为企业家的优先权利,并且可以垄断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资本雇佣劳动”这一命题也就自然成立了。(www.daowen.com)
另外一个较为典型的解释是张维迎以严格的数学假设为前提进行的论证。按照张维迎的观点,企业经营过程是经营活动和生产活动的相互结合,由于个人在经营能力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那些在经营能力上具备优势的人可专门从事经营决策活动,那些不擅长经营的人则从事专门的生产活动。当企业取得经营业绩后,企业股本的变化往往是易于观察的,这种变化可以作为体现其经营能力的一种信号,而这一特点是从事生产活动的人不具备的。企业经营者是主要的“风险制造者”,也是主要的“风险承担者”,同时,他们的工作行为也是难以监督的,而从事生产活动的人的行为易于监督,因此,经营者有权索取企业剩余,并监督企业内部其他人员。如果这些经营者自身拥有较为雄厚的资产并投入到企业经营活动中,资本和经营能力的结合使他们成为“企业家”,没有资产且缺乏经营能力的人则成为“雇佣工人”。[1]按照此逻辑,基于不同个体在经营能力、个人资产,以及对待风险的态度等方面的差异,“资本雇佣劳动”也就成为必然。
总体来看,对“资本雇佣劳动”这一命题的解释主要是基于资本相对于劳动所处的强势地位而展开的,在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水平较低且供给相对充足而资本相对稀缺的情况下,资本的重要程度往往高于劳动,且资本面临的风险较大,资本所有者还需要自身拥有经营决策能力或者雇佣具有经营决策能力的人经营企业,这些为“资本雇佣劳动”提供了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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