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上半叶,世界经济经历了两次严重的经济危机,导致大批企业破产,大量工人再次失业;同时受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影响,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爆发了以政治目标为要求的大规模的工人罢工,使劳资关系再度紧张起来。面对严重的经济危机和失业问题,西方各国政府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加强了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干预。如美国于1933年6月颁布了《国家产业复兴法》。该法明确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参加自己选择的任何工会,以及通过自己的代表同资方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雇主在雇佣中必须遵守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的规定;通过兴办各种公共工程,吸收失业人员,增加就业。尽管1935年最高法院判决《国家产业复兴法》违宪,但此后政府又陆续通过一些替代性法令,恢复了《国家产业复兴法》的部分内容。与此同时,1935年,政府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对失业保险、老年保险和政府救济等政策作了具体规定,社会保障制度成了缓和劳资矛盾的一道社会安全网。
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复苏,缓和劳资矛盾,在这一时期,产业民主化运动开始兴起,核心内容是工人参与企业管理。在此背景下,政府、雇主和雇员共同参与协调劳资关系的三方性原则开始出现。起初,三方协调的主要形式是:由政府的劳动部门安排雇主和工人代表或工会代表参加会议,就劳资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讨论。后来经过逐步发展,演变为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主动征求劳资双方的意见,通过事前政府的主动参与,使劳资双方的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予以及时化解。随着三方协调机制在实践中的发展,三方的协调合作方式也进一步完善,主要的合作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合作方式是在集体谈判中,由雇主和雇员代表按照既定的程序通过充分的谈判及讨价还价,共同决定工资和工时等工作条件,政府作为谈判过程中的第三方,主要是帮助制定谈判程序和规则,同时担负劳资双方纠纷的仲裁和调解,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职责。第二种合作方式是政府在制定劳动法的过程中,从过去只听取雇主的单方面意见转变为主动邀请雇主和雇员代表共同参与和协商。一些国家出现的劳资协议会是典型的三方协商机构,这些都标志着三方格局的初步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八九十年代,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劳动关系进一步走向成熟。尽管有一些零星的大规模劳资冲突,如1968年法国的五月风暴,20世纪80年代英国的煤矿工人大罢工等,但劳动关系的总体趋势是向着缓和、合作的方向发展的。在这一过程中,三方性原则得以广泛推广,集体谈判制度也进一步完善,有关劳资关系调整的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美国在1947年和1959年分别出台了《劳资关系法》和《兰德勒姆-格里芬法案》,对工会的权力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并对工会会员的权利从法律上进行了确认和保护。这一时期,工人的民主参与权利进一步扩大,工会的参与权不仅体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而且涉及国家有关劳动立法和社会政策的制定方面。政府在劳资关系领域一方面是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英国、瑞典为代表的福利国家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国民的福利水平,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相当时期的社会稳定;[6]另一方面是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由劳资当事者双方依法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www.daowen.com)
总之,随着产业民主化、集体谈判制度、三方协商机制等劳资关系调节方式的丰富和发展,劳动关系的冲突和对立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化解,总体向缓和及合作的方向发展。但这种集体谈判和三方协商主要集中在国家、产业和行业层次,关注的重点主要是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公共问题,如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保障等,调节对象主要是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调节的外部模式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外部规制,对不同企业具体存在的劳动关系问题则很少涉及。在微观层面,尽管与前期的劳动关系形态相比,企业管理层和工会开始逐渐意识到双方合作的重要性,并开始致力于寻求双方共同的利益,相互作出一定的让步。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仍然由企业管理层单方面控制,雇员及其组织并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高层战略决策,工会对管理层的行为只能事后监督,因而双方合作的基础是十分脆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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