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索不完全契约理论

探索不完全契约理论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完全契约是相对于完全契约而言的,现实中不完全契约更为普遍。在此情况下,部分员工怠工、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便会随之产生,而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则会由团队中的其他人员承担,劳动契约的不完全性会更加突出。此外,雇佣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劳动契约不完全的重要因素。而契约不完全性所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则会破坏雇佣双方的信任关系,造成彼此利益的相互侵害,不利于双方的长期深度合作。

探索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是相对于完全契约而言的,现实中不完全契约更为普遍。契约的不完全性是如何产生的呢?Tirole(1999)将其原因归纳为三类成本的存在:一是预见成本,即当事人由于某种程度有限理性的存在,在契约形成过程中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可能的状态;二是缔约成本,即使当事人可以预见到所有可能出现的状态,但是以一种双方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契约也很困难或者成本太高;三是证实成本,即尽管关于契约的重要信息对于双方是可观察的,但对第三方而言(如法庭)是不可证实的。[22]鲍尔斯(2006)进一步补充了另外两方面的理由:一是对于某些交易,由于没有适当的法律机构执行其契约而造成契约的不完全性,如国际贸易;二是出于激励的目的,即使所交换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允许一个更完全的契约,当事人也可能偏好一个不完全的契约,以获得更多的激励空间。当所交换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较难确定且无法在契约中规定时,这种倾向更为明显。

雇佣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维护主要依靠双方形成的契约,现实中的劳动契约也总是不完全的。由于劳动契约的履行过程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员工的分工协作关系高度复杂,契约中不可能将每个雇员的工作任务细节事无巨细地规定出来,即使可以规定出来,成本也会过高。同时,随着团队生产形式在企业中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团队的总产出并不是各个团队成员可分离的产出之和,雇主想要根据每个员工的贡献规定劳动契约中的工资条款也是不现实的。在此情况下,部分员工怠工、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便会随之产生,而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则会由团队中的其他人员承担,劳动契约的不完全性会更加突出。此外,雇佣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劳动契约不完全的重要因素。在契约的订立过程中,雇员可能会通过夸大自身工作能力来获得更好的签约条件,而这一点雇主很难把握;同样,雇主可能会利用自身在工作条件及待遇支付方面的信息优势,以欺骗的方式吸引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契约。在履约过程中,员工可能会通过偷懒和怠工等“道德危害”手段减少劳动力付出;而雇主也可能会以产品质量或企业经营效益等为借口,尽可能按照低于契约中规定的报酬水平支付劳动报酬,变相通过劳动力的过度使用为自身争取更多利益。(www.daowen.com)

在合作型劳动关系的构建中,契约的不完全性对雇佣双方的合作行为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从员工激励的视角看,根据Bottom等(2006)的研究结果,契约的不完全性有时候支持组织中的信任和互惠行为。[23]随着科技进步与劳动方式的变革,雇员工作方式的弹性和灵活性越来越高,契约不完全性所带来的灵活性为雇主对雇员有效授权提供了更多理论支持和操作上的便利,有助于拓展雇佣双方的合作空间,提升合作效率。而契约不完全性所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则会破坏雇佣双方的信任关系,造成彼此利益的相互侵害,不利于双方的长期深度合作。因此,如何平衡契约不完全性所带来的正负效应,成为合作型劳动关系构建中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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