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作型劳动关系的价值理念

合作型劳动关系的价值理念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现阶段,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尚属组织的管理创新与变革。合作型劳动关系则要求雇佣双方首先明确各自的利益目标,劳资合作并不意味着消除双方的利益差异,事实上,合作型劳动关系是一种包容性劳动关系。因此在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仍然离不开集体谈判、三方协商和共同参与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来保障双方力量的相对均衡,从而促进双方利益相对均衡。

合作型劳动关系的价值理念

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合作型劳动关系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形态更多聚焦于雇主和雇员合作目标的确立、合作过程的实施、合作目标的达成以及合作行为的维持。因此,合作型劳动关系所秉持的价值理念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共治

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通过雇佣双方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合作来实现,因此,从劳动关系治理的角度看,需要雇佣双方明确各自在治理过程中承担的职责,以利于合作关系的建立、实现与维持。在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的治理往往由资方单方面控制,工会作为代表劳方权益的组织,更多的是站在相互对立的立场上与资方展开谈判,且谈判的问题仅仅涉及有关劳方权益的问题,如工作时间、工资及工作条件等,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问题,以及双方在具体工作过程中的合作与沟通方式则很少关注,因此在谈判过程中难以从组织和个人双赢的视角谋划整个组织的发展,双方往往缺乏相互信任的基础,导致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非常有限。

在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建立中,雇佣双方首先需要从组织治理的高度谋划双方的深度合作。作为组织战略规划中的一个子战略,人力资源战略已成为实现组织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支撑,因此在公司的决策层就需要雇佣双方就合作的目标、方向和路径等经过充分沟通后达成共识,从而为双方的全方位深度合作提供战略指导。在合作过程中,雇佣双方合作关系的维持也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对合作过程中遇到的摩擦和障碍及时予以化解和排除。在劳动关系的共治中,特别需要关注雇佣双方在劳动关系治理中的共同责任,通过建立双方合作的平台,彼此将对方放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就各自所关注的利益问题展开对话与合作,经过充分的协商与沟通,化解双方不协调的行为,从而维持合作行为。

(2)共享

合作型劳动关系强调雇佣双方的全面、深度与持久合作,无论从合作的过程还是从合作的持续性看,雇佣双方对信息和利益的共享都是维系合作的前提与保证。在我国现阶段,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尚属组织的管理创新与变革。在此过程中,要建立雇佣双方的信任与合作关系,更好地激励员工参与组织管理并承担有关责任,管理层有必要将企业战略目标、组织绩效标准、流程与技术变革、制度创新、业务标准等信息及时向员工传递和分享,增进员工对相关制度的理解,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相互接纳,消除员工对创新与变革的抵触,更好地融入组织。作为员工,在全面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团队建设,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相互协作,提高团队自我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提升团队的自我管理能力。因此,信息分享的过程也就是雇佣双方深度合作的过程,是影响最终合作效果的关键环节。(www.daowen.com)

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对雇佣双方合作成果的共享关系到能否构建持久性的合作型劳动关系。在传统劳资关系中,由劳资双方共同创造的利润往往由资方独享,双方利益分配的失衡导致劳资冲突与对立的根源难以真正消除。而雇佣双方对企业利润的分享,是劳动关系由冲突走向合作的基本途径。员工是人力资本载体,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作为两种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二者通过签订契约形成较为复杂的关系,从而共同创造财富。作为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种要素,两种资本产权具有相对平等性,这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可以公平索取企业剩余的理论前提。因此,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维持要求在企业内部形成公平完善的收益分配机制,通过对企业利润的共享,协调雇佣双方的利益关系,维系双方持久合作的根基。

(3)共赢

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资冲突和对立的根源在于劳资双方力量和利益的失衡。如果过度强调资方的利益,忽视劳方的利益诉求,劳方的各项权益就无法保证。相反,如果过度强调劳方的利益,尤其是劳方的要求如工资和工时等超出企业承受能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就会削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劳方的权益保障包括最基本的就业保障也就失去了物质基础。因此,如果劳资双方缺乏信任,没有合作的基础,由此造成的劳资对立状态最终会导致劳资双方两败俱伤。而劳动关系的协调和运行是劳资双方双向互动的过程,对资方或劳方任何一方的过度保护都会破坏双方力量的均衡,导致双方很容易将目标聚焦于各自利益的分配,而不是共同将利益蛋糕做大,最终使双方的利益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状态。

合作型劳动关系则要求雇佣双方首先明确各自的利益目标,劳资合作并不意味着消除双方的利益差异,事实上,合作型劳动关系是一种包容性劳动关系。在不同类型的企业,雇佣双方在产权的平等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双方的力量对比和利益分配并非处于完全均衡状态。由于劳动力产权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以及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供求的失衡,在我国现阶段要实现劳资的完全平等还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因此在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仍然离不开集体谈判、三方协商和共同参与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来保障双方力量的相对均衡,从而促进双方利益相对均衡。而雇佣双方要实现共赢,就是在承认各自利益差异的基础上,整合双方的利益诉求,通过充分的沟通,找到双方利益的汇合点,以此作为双方合作的动力与基础。在具体的合作过程中,需要紧紧围绕双方的共同利益和目标,对不利于共赢目标的行为及时纠偏,确保共赢目标的最终达成,并通过分享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使双方的利益最终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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