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劳动关系问题的研究始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之后又经卡尔·马克思、韦伯夫妇、埃米尔·迪尔凯姆、约翰·康芒斯等学者的研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早期劳动关系理论。
(1)亚当·斯密的劳动关系思想
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首次提出了劳动分工理论,他认为,在文明社会虽然实行分工,但却没有平等的分工,劳动所有权是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据此,斯密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他指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尽管斯密在之后的研究中又指出,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归根到底都可分解为三个部分或其中之一,工资、利润和地租不仅成为一切收入的源泉,而且是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这使得其劳动价值理论前后矛盾,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比较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样的劳动决定了价值这个劳动价值论的根本命题。
亚当·斯密还具体论述了劳资双方存在的冲突和合作。他指出,劳资双方的利害关系绝不一致。劳动者盼望多得,雇主盼望少给。劳动者都想为提高工资而结合,雇主却想为降低工资而结合,但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劳动力供求均衡决定了工资水平。[6]关于劳资关系的调节机制,斯密认为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通过自由竞争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达到劳资共赢。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建立司法机构、维持法制,过分的干预则有害无益。最后,在分析劳资公平问题上,斯密强调,改善社会最大部分成员的境遇,对社会全体成员是有利的。有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绝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而且,供给社会全体以衣食住的人,在自身劳动生产物中,分享一部分,使自己得到过得去的衣食住条件,才算是公正。
(2)卡尔·马克思的劳动关系思想
进入19世纪之后,工业革命对资本主义劳资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为了榨取更多剩余价值,资本家对工人采取了最原始、最残酷的剥削方式,工人成了机器的附属品,双方陷入了尖锐的对立与矛盾。在此背景下,卡尔·马克思(Karl Marx,1818—1883)将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作为其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提出了以阶级斗争学说为核心观点的劳资关系理论。在这个过程中,他以劳动异化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剩余价值的来源、资本的本质以及劳动对资本隶属形式的转化,推断出资本主义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从而建立起逻辑严密的劳资关系理论体系。
马克思指出,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就在于它能够通过劳动创造价值,并且能够创造出大于其自身价值的价值。一旦资本家通过交换获得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便离开了流通领域进入生产领域,此时,劳动力就完全归资本家支配,即资本占有了劳动。资本家通过对劳动力的消费(劳动过程),创造出大于劳动力自身的价值以及剩余价值,并无偿占有由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产品,形成对劳动的剥削。由此可以看出,资本主义劳动在形式上是自由交换的雇佣劳动,实质上仍然是强制性劳动,工人表面上摆脱了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实际上仍然受到资本的间接控制。资本作为剩余劳动的榨取者和劳动力的剥削者,在精力、贪婪和效率方面,远远超过了以往一切以直接强制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因此,马克思劳资关系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劳资关系表现为一种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利益关系,其实质就是资本对劳动的强制与剥削,由此决定了劳资之间必然是一种对立和对抗的关系。(www.daowen.com)
(3)韦伯夫妇的劳动关系思想
1897年,韦伯夫妇(Sidney Webb,1859—1947;Beatrice Potter Webb,1858—1943)提出产业民主理论,该理论认为劳资冲突不是只有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才能解决,它可以通过雇主和雇员所拥有的交涉权力的均衡,即发展产业内的民主加以化解。[7]韦伯夫妇将产业民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微观产业民主,即劳动者参与企业的内部管理;二是宏观产业民主,即劳动者通过工会等组织参与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在此基础上,他们主张通过集体的交涉活动化解劳资冲突,实现劳工运动的目标。韦伯夫妇的产业民主理论在多数西方国家发挥了巨大的理论效应,由他们所倡导的产业民主以及“集体交涉”思想演变而成的社会改良以及社会整合思潮已成为当代欧洲劳工运动的主流思想。
(4)埃米尔·迪尔凯姆的劳动关系思想
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认为,工人运动与阶级斗争是前工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过程中,由于被迫进行劳动分工以及原“无机整体”瓦解的一种表现或病症。在前工业社会中,由于分工简单以及人与人之间差别不大,形成了一种一致性的集体意识,这种集体意识是“无机整体”社会结构形成的重要条件。然而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劳动分工日渐复杂,一致性的“无机整体”被迫瓦解,人与人的差别也逐渐明显,阶级冲突开始显现。但这仅仅是工业化过渡期的现象,一旦减少了外部不公平,“无机整体”又会被劳资分工合作所形成的“有机整体”所取代。同时,迪尔凯姆十分重视职业群体与职业协会的作用,认为它们为个人提供了社会认同的来源与道德准则,是个人与集体以及社会之间的联系纽带。迪尔凯姆从工业化进程以及劳动分工的视角分析劳资冲突,并提出要依靠群体力量解决冲突,对现今社会劳资关系的协调有重要参考意义。
(5)约翰·康芒斯的劳动关系思想
约翰·康芒斯(John Commons,1862—1945)是劳动力制度学派早期的代表人物,他主要从制度角度来研究工会,强调集体行动在控制个体行动方面起的作用。他认为,工会是工人联合起来的一种特殊力量,美国工会本质上并非具有阶级意识,而是具有同雇主阶级既分离又相合作的意识。康芒斯主张通过制定相关制度来治理劳资关系问题,他认为改善劳动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工会的集体谈判,集体谈判可以在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决定中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还可以弥补市场因外部性、公共产品、不完全信息带来的缺陷;[8]二是强调法律的作用,康芒斯主张“法律先于经济”,提倡两类基本的劳动法律,一类为劳工保护立法,用于建立劳动力市场上的最低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最长工时、禁止使用童工、进行移民限制等,另一类为社会保险立法,例如失业保险、工伤补偿、养老保险等,这些社会保险项目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工作保障;三是进行组织改革并提高管理水平。在康芒斯看来,应通过提高劳动力市场工资、工作保障和各种福利待遇,实行以人为本的监督,通过工厂委员会或员工代表倾听员工的声音等与劳动者合作的方式,来实现更高的效率和更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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