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地理标志保护的新思路探析

地理标志保护的新思路探析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是一个地理标志的大国,我们的立场应当是推动强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而不是与其相反。因此,专门化立法将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最佳出路和最好的制度选择。首先,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保护而言,现有工商执法机构的职能无法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特有的质量保护,导致权利使用的冲突。其次,对质量不合格而滥用或冒用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有严惩的措施。

地理标志保护的新思路探析

地理标志保护问题是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对Trips架构下利益安排反思,自觉地不断深入而重新开发出来的一个问题,大多数具有地理标志强势利益的发展中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前见性接受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范式到专门法范式转向的历史过程。商标保护是一种弱式意义上的制度安排,专门法保护才是地理标志强势利益国家的理想判式和图景。中国是一个地理标志的大国,我们的立场应当是推动强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而不是与其相反。因此,专门化立法(如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将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最佳出路和最好的制度选择。

首先,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保护而言,现有工商执法机构的职能无法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特有的质量保护,导致权利使用的冲突。如浙江食品有限公司拥有“金华”商标,其以拥有“金华”商标的专用权为由,排他性限制金华市的40多家火腿厂的“金华”某某牌的使用权,使金华市本来可以借助金华火腿地理标志开发出系列产品,但是终因涉及商标权而无法将金华火腿行业做大,使该产业至今未能成为金华的支柱产业。而通过专门法律来保护,立法自身的成本体现在进一步修订完善《地理标志保护规定》、修改《商标法》等与其冲突的规定,以及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成本。国家质检总局在探索专门法保护过程中,延伸职能,强化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保护,已经建立相应的保护机构和成熟的保护模式,降低执法和行政管理的成本。我国陕西等部分省市已经出台了按专门法保护模式的条例,说明了专门立法在基层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同;在国外,专门法被证明是对地理标志保护最充分、最具体的一种高水平的保护模式。

其次,从一种理想主义的角度来看,我国应当颁布与法国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爱沙尼亚等类似的专门法律。只是在新的法律建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未来主管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不应是某一个具体部门,而应当是由多个与地理标志保护有关的部门共同组成的一个价值中立的地理标志国家保护委员会[8]。第二,针对不同地理标志所需要的技术及相关知识的不同,应当在前述委员会下设多个不同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不同类别地理标志的审核。第三,应当确认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也就是说,国家并不是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人,而仅仅是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机关,有权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当事人应当是生产者、自然人或行业协会。同时地理标志产品相关行业标准也应由申请者提供。第四,应当强调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委员会在地理标志使用中的监管权力,包括对地理标志地域范围的划定和争议的裁定,地理标志的强制注册,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标准的强制推行,对相关违法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以及地理标志在国外受侵害时提供救济措施等。第五,应当强调地理标志利益的稳定,即它不能转变为商标的通用名称,地理标志的存续也不受时间限制等。第六,规定地理标志侵权的判定不以混淆为前提,对地理标志权利人提供民事、刑事、行政、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多维一体的保护[9]。只有按照前述构造模式,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在景德镇地理标志问题上的国家利益最大化,才能真正促进我国优势知识产权资源的良化安排和民族竞争利益的根本提升。

最后,应该建立全过程的地理标志质量监督制度。为加强对地理标志商品的管理和监督,建议制定的《地理标志法》应从目前单纯的产品质量检查监督扩大到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和流通环节的全程监督。首先,地理标志质量监督制度应对地理标志商品的通用技术要求、专用标志以及其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次,对质量不合格而滥用或冒用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有严惩的措施。再次,应以产品为基础成立地理标志保护协会,明确地理标志保护协会的职责与权力,具体负责该地理标志商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秩序、产品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和地理标志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使地理标志的商品不仅应符合其地域条件,更应符合传统的特色和质量要求。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地理标志具有识别商品产地来源的功能,表明了该商品的独特品质是与其特定的地理环境密切相关的。并且该权利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从该特定地域转移到另一个地域,也不可以买卖,永远不能被认为有通用性,且不受时效约束。地理标志制度以“地理和人文特征”为基准,通过特殊的原产地命名与监控手段,来保证和提高“名优特”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及其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法国是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最早的国家和最典型的代表,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了全面的保护,立法较为完备,执法保护也最有效。

那么,我们也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出一个结论:“景德镇瓷器”作为地理标志,它是“地理和生产工艺”的一种结合,只有符合前面提到的《景德镇瓷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公告》中三个条件的方可称为真正的“景德镇瓷器”,使用这一地理标志。但其中有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关于高岭土的问题。因为景德镇的高岭土含量有限,在制瓷原料的选择上,只要工艺是采用其质量要求的制作工艺,只要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说明材质,并且其他工艺环节全部是在本地加工完成的,我们认为是可以属于“景德镇瓷器”的。但对于外地瓷器在景德镇加工销售,还有景德镇公司的外地分公司的瓷器是否属于景德镇瓷器,外地半成品到景德镇加工算不算景德镇瓷器……这些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它们都不符合“景德镇瓷器”这一地理标志中的地理要求,不能算是“景德镇瓷器”。但如果其采用景德镇的生产工艺,或自然资源、劳动力的投入可以申请获取使用“景德镇”这一证明商标的权利。

我们绝不能以为景德镇市带来产值、税收等利益为给付使用“景德镇瓷器”这一地理标志的标准,否则无异于饮鸩止渴。瓷器china的英文首字母大写即为“中国”的译名,可见瓷器在中国的地位。“景德镇瓷器”不仅要让消费者明白是产自景德镇的瓷器,更要成为一种“高品质的中国瓷器”的象征。

【注释】

[1]穆健康.河南省老字号品牌活化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0.5,232-233.(www.daowen.com)

[2]刘晨雪,宗明明.以品牌活化为目的的老字号店铺创新设计[J].设计.2014.9,9-10.

[3]吴海山.景德镇窑结构及其热工工艺[J].陶瓷研究.1999.1,16-21.

[4]李东海.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评析[J].中华商标.2017.1,11.

[5]李崝.地理标志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要求和审查标准介绍[J].中华商标.2018.1,9.

[6]赵颖.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刍议[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2):35-36.

[7]尤琳.景德镇陶瓷传统知识表达及法律保护[J].中国陶瓷工业,2010,17(2):28-32.

[8]邹小琴.地理标志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7.

[9]张成立.论侵犯地理标志权的法律救济[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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