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处理

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处理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产品的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情况。所谓地理标志权,是以地理标志为依托而设定的一项识别性权利,它是表示产品和服务地理来源的名称标记或符号。但法院鉴于金华火腿是当地的地理标志这一客观情况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极易产生外地的生产商可能降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的风险,也导致原告侵害金华火腿的证明商标,造成两种不同商标权的权属冲突,从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失。

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处理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就是在特定的地域内,用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进行生产,它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主要取决于其产地的地理特征。这种产品要依照规定经审核批准,才能以地理标志名称命名,是受国家保护的。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经济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市场营销工具,由于其与商品来源、商品质量紧密联系,使商品便于为消费者识别,对消费者起着识别、导购作用,因而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商业价值。例如,对许多消费者来说,“瑞士巧克力”不仅仅是指产于瑞士的巧克力,而且代表着一种“高品质、高价位和独特口味”。对地理标志加以保护,不仅可以保护某一地区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甚至可以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进程。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产品的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情况。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非常淡薄,如今我国对商品的地理标志保护的通常做法是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依照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实践中,“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龙头企业+农户”的地理标志产品经营模式,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但是那些没有申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国还有很多。实践中又将怎样扩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又如何解决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在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下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在实践中冲突的主要体现。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功能不同。所谓地理标志权,是以地理标志为依托而设定的一项识别性权利,它是表示产品和服务地理来源的名称标记或符号。地理标志应当是强调特定品质的识别性标志,即地理标志能够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6]。虽然地理标志的功能也是用来识别商品产地来源,但更主要是一种质量标志,标明了该商品的独特品质是与其特定的地理环境密切相关的。而商标则并无此等要求。地理标志的内涵不仅从属于人、从属于人的创造力和人的工作,同时还从属于地域、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商标的内涵只从属于人,从属于人的创造力和人的工作,而与地域、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毫无关系。

权属的冲突更加明显。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是和普通商标相冲突的一种商标,“通常情况下,商标与证明商标是相互排斥的。如果一个标志事实上已是一个商标,则不能注册为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所有权人是注册人,而注册人通常是行业的协会。例如,绍兴黄酒协会就是“绍兴老酒”与“绍兴黄酒”这两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权人,新昌县名茶协会就是大佛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权人。这说明证明商标一般为原产地标志、地理标志生产商共有,各个生产商只能够享有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证明商标的性质为集体性、共有性、不得转让性。凡是达到生产商资质的企业都可以使用证明商标,但要经过国家质检机构的审批。而以地理标志产品为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一个与证明商标的性质相冲突的商标。这种商标只能够为某个商标注册人所专有,而不可能为某些企业共有,排他、独占和绝对支配性是这种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一般来说,某个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了证明商标,就不可能再注册普通商标。以金华火腿商标为例,1982年,浙江食品有限公司以行政管理手段,将金华市浦江县的金华火腿注册商标无偿转移到自己的名下,并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2002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以原金华府辖区的现东阳、永康等15个县、市、区内符合条件的金华火腿生产商赋予原产地域产品生产商的资质,从而引发了一场诉讼大战。2003年2月,金华火腿商标的注册法人——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将一部分金华火腿的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商标权侵权,并赔偿损失。但法院鉴于金华火腿是当地的地理标志这一客观情况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国家工商局于1992年、2002年连续两次继续扩张审批原告的商标续展,2006年在浙江省质监局公布的“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的公示名录中,浙江食品有限公司的“金华火腿商标”仍然榜上有名。这极易产生外地的生产商可能降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的风险,也导致原告侵害金华火腿的证明商标,造成两种不同商标权的权属冲突,从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失。(www.daowen.com)

对景德镇陶瓷传统技艺保护的手段选择,应当采取行政手段与民事手段并重的模式,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是景德镇陶瓷传统知识的两种保护手段,两者的目标是不同的。行政手段是为了保存景德镇陶瓷传统知识,只有陶瓷传统知识在现代社会里得到保存,才能保证陶瓷传统知识所有者相关权益的行使;民事手段是为了实现景德镇陶瓷传统知识的合理使用,只有陶瓷传统知识所有者相关权益得到实现,才会有陶瓷传统知识所有者维护、发扬陶瓷传统知识的动力,也才能更好保存陶瓷传统知识[7]。具体说来,对景德镇陶瓷传统知识保护的行政手段包括确定陶瓷传统知识的主管机关,对陶瓷传统知识进行审评、整理等,对景德镇陶瓷传统知识保护的民事手段包括修改对陶瓷传统知识特别法相关规定,以便特别法能够更好保护陶瓷传统知识。

在关于景德镇陶瓷的《商标法》保护方面,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传统与陶瓷有关标记,例如“景德镇”“龙珠阁”“御窑”“古窑”等,可以通过商标或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其次,任何景德镇陶瓷传统知识的商品化,无论是以陶瓷产品形式还是以陶瓷服务形式出现,皆可利用商标或地理标志进行标示,以与其他类似产品或服务相区别,增加其经济价值或市场价值,并扩大其文化影响。例如,陶瓷产品,陶瓷民间传说,陶瓷民间音乐,与传统陶瓷有关的旅游服务都可以景德镇传统标志、标识申请商标。作为唯一以手工业著称的历史文化名城,景德镇拥有与陶瓷有关的丰富旅游资源,为了使陶瓷传统知识在保护中得到利用,可以借鉴有关国家做法,将与景德镇有关传统标志、标识申请商标,从而有利于景德镇整体品牌的提升。最后,在对传统与陶瓷有关标记管理上,应尽快整合现有管理机构,专门设立“景德镇”地理标志保护委员会,负责“景德镇”地理标志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外宣传推广“景德镇”地理标志陶瓷产品,协助景德镇区域内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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