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与区分: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商标权

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与区分: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商标权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地理标志”这一称谓,继承了国际上关于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特点。可见,我国的商标法律法规将原产地名称归纳为商标的一种,作为商标权予以保护。(三)与原产地名称类似的概念辨析与原产地名称相类似的概念是“产地标记”或“货源标记”。因此,在设计和实施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制度时,应当严格区分两者的区别,提防一些不法企业以产地标记冒充原产地名称,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

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与区分: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商标权

(一)国际立法关于原产地名称的定义

国际公约及其各国的法律已越来越多地涉及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而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地理标记)虽然在国际立法上存在细微的差别,然而,这两个名词在法学界已被普遍性地认为是同一意义,可以互换使用。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的规定,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点的地理名称,它适用于指明某一产品源于哪里,其品质和特点或本质上是得益于该处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规定,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又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记”或“地理标识”等,是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4]”。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包含着无形的财产权益,标志着其所指示的产品具有优良的质量、声誉等特征,且这些特征主要或完全取决于产品生产地的自然或人文历史因素。地理标志能为其所指示的产品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也逐渐成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抢占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可见,这两个定义十分相近,均具有以下特点:

①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是指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的地理地域;

②它们所表征的产品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③它们的特点与其地理来源有直接的归因关系。(www.daowen.com)

(二)我国立法关于原产地名称地界定

我国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并与TRIPS协议接轨,修改后的《商标法》将地理标志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地理标志”这一称谓,继承了国际上关于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特点。同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5]。可见,我国的商标法律法规将原产地名称归纳为商标的一种,作为商标权予以保护。

(三)与原产地名称类似的概念辨析

与原产地名称相类似的概念是“产地标记”或“货源标记”。“产地标记”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通常由名称、用语、符号来表示,用以表示该商品源自某一国家或地区。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有诸多相似之处,例如,两者都标识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在国际上都受法律保护;都是一种标示性的权利,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任何一个企业都有权利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明商品的来源地等。然而,它们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第一,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凸显商品的特定质量与信誉,后者只是表明某一商品的来源地。第二,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在许多国家都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进行注册,受法律保护。例如,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而后者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都禁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其仅仅是一种纯粹的地理标志,缺乏明确的显著性。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禁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如我国新《商标法》第10条、第16条都有相应的规定。第三,准入条件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原产地名称的获得和使用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而产地标记的使用仅要求商品事实上来源于某地区即可。与之相应,在国际上一般原产地名称要比产地名称所受的保护范围更广、水平更高、措施更强。因此,在设计和实施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制度时,应当严格区分两者的区别,提防一些不法企业以产地标记冒充原产地名称,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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