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法”是指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诚实信用”是指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违背上述原则的企业定价行为就是不正当行为,应被判定为非伦理定价行为。
根据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道德角度看,企业制定产品价格时必须考虑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要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真实的价格信息,并考虑如何确保消费者及企业的正当权益。依据此标准,企业产品定价行为不符合以上原则的即视为非伦理表现,主要有价格欺诈、暴利价格、掠夺价格、垄断定价。
一、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无疑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妨碍交易的公平公正性,也无视了企业伦理建设的重要性。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时,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在很多情况下,价格欺诈与误导性定价混淆使用,因为这二者间迄今还没有一个完全明确的分界,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二者的区别也不是非常明显。
价格欺诈是不道德的,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企业存在主观上欺骗的故意。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制定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其中第六条对“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七条对“企业采取的一些价格手段是否属于价格欺诈”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为避免出现价格欺诈,企业必须对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认真核对所售商品是否存在价签标价和结算价格不一致、促销标示的原价不真实、明码标价不规范等问题。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多收消费者价款的,要全额予以清退。同时,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倡导并树立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价格理念和商业道德,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欺诈行为要加大检查力度,并且让检查常态化,以维护消费者和诚实守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那些违法企业诚实经营。要在前期开展检查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市场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消费环境,营造欢乐祥和的消费氛围。对有屡查屡犯等情形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暴利价格
根据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我们可以把暴利价格定义为:企业某一产品的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出现,有些时候根本就没有同种商品来提供衡量,这时这种基本价格水平的计算就难以客观公正地进行。
一般来说,对于商品价格的提高,如果属于成本的原因就是公平合理的,若属于市场条件的原因就应该是不公平合理的。实际上,我们对高利润本身不作道德的区分,界定暴利关键是看高利润是否在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的情况下取得。2011年日本核电站爆炸期间,广东多地出现抢盐现象,商家将一包盐提价卖到10多元,这种暴利就是在伤害消费者的选择权的基础上获取的,因为当时广东一些沿海城市的居民担心海水被日本核辐射污染,传言吃食盐能防辐射,从而导致这种由于商品暂时短缺而随意提价的情况,因此是不道德的行为。
暴利价格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扭曲了人们的价值观念;暴利行为对通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扭曲了资源配置;暴利行为卷入资金投机活动,扩大信贷投放,并使经济繁荣的虚假成分越来越多,从而形成泡沫经济,甚至导致国民经济出现波动。
三、掠夺性定价
掠夺价格就是在竞争性市场上,企业将价格降到不合理的低水平或者亏损性的低水平,其目的是将竞争者驱逐出市场或吓退打算进入该市场的潜在竞争对手,待竞争对手退出市场后可以凭借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之前的损失自然得到弥补。企业采用这种策略来打击竞争对手,迫使他们退出市场或根本无法进入市场。一旦竞争对手完全丧失了竞争能力,该企业便可以垄断市场,制定垄断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掠夺性定价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它是垄断企业或寡头企业利用自身所具有的优势限制对手的竞争,达到独享市场的行为。企业掠夺性定价行为无视竞争对手企业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与利益,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文禁止。
四、价格垄断
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格,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判断正当价格竞争与价格垄断的标准在于:一是看企业在制定价格时是否确实占有该市场的垄断地位,这是价格垄断的必要前提;二是看这种价格的形成是否排斥了正常的价格竞争,这是价格垄断的基本实质;三是看该行为是否为了谋取巨额的利润或特殊利益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垄断价格主要表现如下:
1.欺行霸市
欺行霸市主要指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2.串谋定价
串谋定价指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来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或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来操纵价格的行为。串谋定价人为地垄断并制定高于正常市场合理水平的价格,不仅使消费者遭受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剥夺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选择权利,而且也使各个商家的销售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影响。这种定价行为旨在控制价格、反对公平竞争,没有考虑到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要求;对于企业股东和员工来说,他们可能会因为这种不公平的竞争而丧失了自己本应该获得的权利与利益。所以,串谋定价是一种不道德的定价行为。
3.歧视定价
歧视价格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售价,则构成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为,是垄断企业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传统的价格歧视分为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如果销售商对每一单位产品都按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出售,这就是一级价格歧视,也称完全价格歧视。而在一个商品市场上,消费者是不会愿意充分表露自己的支付意愿的,因此销售商不能制定完全歧视价格,也就不能榨取全部消费者剩余。但销售商通常可以将消费者按其外在特性,如年龄、职业、性别等,进行分割,然后制定相应的歧视价格,这属于第二级歧视价格。或者利用信息商品自身的特性,如捆绑的质量和数量差异分割消费者市场,制定歧视价格,这属于三级价格歧视。
有关歧视价格的道德问题,主要是要考虑这种策略是否真正(或者根本上)削弱了竞争关系。这里竞争可分为两种水平:一是企业对其竞争者实施的歧视价格,我们称之为“初级水平”竞争;二是“二级水平”竞争,它是指服务于同一顾客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一般来说,在初级水平上的歧视性削价,只是造成竞争者利润上的一定损失,并不构成对整体竞争水平的危害。但二级水平的竞争,由于企业(如大零售商)采用了歧视价格,结果使竞争者(如小零售商)被迫退出竞争市场,从而导致整个竞争市场发展失衡。
拓展阅读:生活中常见的价格欺诈解读
“特价”“惊爆价”“秒杀价”“震撼价”,是部分商超促销期间的常见字眼,但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这属于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价格欺诈行为。一些卖场店铺在促销活动期间,经常会打出“原价多少、折后价多少”的字样,但事实上,这些标注的原价根本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是家居建材、通信、餐饮、汽车销售等行业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以下是常见的价格欺诈案例,消费者可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消费经验。
1.虚构原价
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T恤衫,价格标价签标示“原价198元,现价128元。降价时间:3月31日至4月8日”。经查实,该商品在本超市内此次降价前七日(3月24日至3月30日)的最低交易价格为99元,标示的原价198元为虚构。
【解读】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2.虚假标价
某超市于3月2日至8日,开展满××元即送礼的促销活动。消费者在此期间购买某品牌修护润发乳 750 mL,价格为49元。经查实,该商品在3月1日的最低成交价为33.8元。
【解读】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www.daowen.com)
3.虚假折价
3 月 8 日,某百货商场销售的皮鞋做打折活动,标示“全场6折”,其中一款皮鞋标价为898元,六折后价格为538.8元。经查实,该款皮鞋在做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卖场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为528元。
【解读】在开展优惠折价活动中,标价不得高于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卖场的最低交易价格。因此,该促销活动为虚假优惠折价活动。
4.虚假降价
某超市销售一品牌童袜,标价签上标示“原价6.5元,现价4.9元,降价日期:4月2日至4月15日”。经查实,该商品系新品上柜,即一上市就开展降价促销活动,因此该商品不存在促销活动前的销售记录。
【解读】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示的原价为虚构价格。
5.虚假减现
某商场于5月11日至5月18日期间开展“满200元立减50元”的促销活动,期间卖场内销售的某品牌风衣标价为999元,减后价格为799元。经查实,在此促销活动前七日内,该风衣在卖场内最低交易价格为598元。
【解读】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属价格欺诈行为。
6.虚假特价
某超市销售的一品牌豆奶做特价促销活动,标价签上标示“特价 9.8 元,活动日期:2月8日至2月18日”。经查实,该商品在做特价活动前七日内,在其卖场内的实际成交价仍为9.8元。
【解读】特价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以上行为是虚假特价。
7.虚假宣传
某百货商场在其卖场内POP广告牌上标示“凡在本商场购物满300元,即送50元现金券一张”,经查实,该现金券在使用时有附加条件——使用时不能参加其他促销活动,且单件商品满300元以上才能使用一张50元现金券。实际上,该商场未将这些附加条件在其卖场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解读】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含有附加条件时,但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8.虚假馈赠
某超市专柜销售的一规格为5L的食用油,该专柜POP广告牌上标示“买一赠一”。经查实,消费者购买一瓶后,领取的赠品却为同品牌、规格为 200 mL 的食用油一瓶。
【解读】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以馈赠的方式销售商品时,必须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及数量,否则就构成价格欺诈。
9. 虚假承诺
某家电销售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广告“凡在本公司所属门店购物满 12 000 元以上,送笔记本电脑一台”。一消费者在该公司门店购物金额达 12 800 元,领取赠品时却被告知赠品有限,电脑已送完。
【解读】该行为构成“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行为。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明确的承诺。
10.虚夸标价
某商场销售的某品牌系列数码照相机,其卖场内POP广告牌上标示“全市最低价”。经查实,该商场所标示的最低价无依据,不能提供最低价格的证据。
【解读】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属于“虚夸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价格行为构成欺诈的,物价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最好“货比三家”,看清楚了再下手。不要盲目相信商家打出的“跳楼价”“最低价”等噱头。购物完成后,应立即仔细核对小票,检查有无结账价格与标示价格不符等问题。
资料来源:荆楚网,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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