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处理缺陷产品召回问题?

如何处理缺陷产品召回问题?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仅仅因为产品瑕疵或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不能提出召回申请或要求。产品经营者作为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具有召回义务。国务院产品质监部门仅仅是作为监管部门,实施召回的主体仍然是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出现,使得市场污秽之风有所收敛,符合伦理原则。

如何处理缺陷产品召回问题?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在世界第三次科技革命后,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繁荣不断发展起来的,其主要宗旨就是从消费者整体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提前介入对个体消费者的保护、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健康发展,同时通过提高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意识促进以诚信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有其独特的功能价值和制度价值,它鲜明地反映出现代市场经济的伦理要求与原则。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缺陷产品召回行为的界定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美国企业实施召回的目的有三方面:尽快确定缺陷产品的范围;将缺陷产品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扩大;以及时、准确、易懂的方式告知公众产品存在的缺陷、危害和企业的矫正措施。

界定缺陷产品召回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方面的要件:① 产品存在缺陷是实施召回的前提;② 产品缺陷给消费者带来了潜在的危险;③ 召回的实施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当然如果召回的主体故意拖延或者恶意逃避召回,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可自主启动强制召回程序。最终,所谓的缺陷产品召回,应该指的是产品的提供者在得知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存在缺陷的产品信息及时通知消费者,同时通过修理或更换等有效措施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以消除缺陷产品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的一系列活动。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伦理特征

召回是国家为了约束和激励企业在设计、制造及销售过程中对产品可能包含的缺陷风险进行充分的防范,杜绝企业的故意隐瞒行为,督促企业及早采取措施,尽可能将缺陷产品对消费者的损害降至最低,而对企业所做的基本道德要求。召回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要求企业遵守道德责任,实现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企业长远利益的“双赢”,从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召回制度有着自己鲜明的伦理特征。

(一)召回的对象是缺陷产品

从各国的召回制度看,被召回的产品既不是国内常说的假冒伪劣产品,也不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更不是有瑕疵的产品,而是有缺陷的产品,即厂商在产品设计或生产过程中,由于受到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当时的生产状况、公司的设计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以致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污染的产品。

召回是专门针对缺陷产品而建立的制度。仅仅因为产品瑕疵或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不能提出召回申请或要求。即有瑕疵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如果没有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不能成为召回的对象。

(二)召回的原因是不合理的危险

从现实中看,虽然不生产且不销售危险产品作为厂商的道德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一责任显得过于单薄,尚不足以完全解决厂商在产品安全性方面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厂商在产品的安全性方面应负的道德责任不仅仅是不生产并且不销售不安全产品,而且还应当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厂商必须对产品的安全性给予“应有的”注意,把产品的危险性降低到“合理的”程度;另一方面,产品的安全性是相对的,消费者因产品不安全而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因此厂商有责任根据损害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赔偿。

(三)召回的基础是“严格赔偿责任”

由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安全性只是相对的,因此,根据公平互利的经济伦理原则,在产品安全方面,厂商不仅应承担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道德责任,而且还应承担产品销售以后的赔偿责任。就赔偿责任而言,需要明确的问题是,除产品质量有缺陷外,还需要何种条件才能使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赔偿责任理论认为,无论厂商在产品安全方面是否履行了自己的道德责任,只要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伤害,厂商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产品的质量缺陷不是由于厂商的过错造成的,但只要产品确实存在不合理危险,他们仍然要对消费者由此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根据这一理论,厂商的赔偿责任只有一个条件: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内容及伦理涵义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内容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内容由召回活动涉及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构成。

产品经营者作为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具有召回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的义务;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的义务;对于有缺陷的产品尽到保证安全、警示说明的义务;提供信息义务;标明身份义务;在出售商品时出具凭证、单据的义务;承担品质担保的义务;承担商品售后服务的义务;不得对商铺进行不适当免责的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要承担公告义务;向政府报告义务;进行召回行动之前,制定补救措施的义务。

消费者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在我国享有九项权利,即安全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知情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同时,消费者还要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当发现缺陷产品时有报告及主动配合的义务。

国家职能部门在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具有监管职责,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于应当召回缺陷产品而未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的厂商,责令其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召回过程中并没有改变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国务院产品质监部门仅仅是作为监管部门,实施召回的主体仍然是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行政职能部门主要履行登记备案、审查监督召回计划实施之责。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伦理涵义

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得我国市场得以良性循环发展

竞争使企业之间为了争夺既定的市场,彼此之间相互打压,互相降价比拼,质量上马马虎虎,从而导致缺陷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缺陷商品流入整个市场的不作为,导致市场发展进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同时,我国长期以来都处于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下往往污染大,资源浪费严重。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开始,采用粗犷型发展模式的企业容易被社会所淘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出现,使得市场污秽之风有所收敛,符合伦理原则。

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符合生态伦理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在一定时期是相互矛盾的,即便社会在向前发展的时候,两者也在不断博弈。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经济的发展需要考虑环境的保护问题,只考虑环境或只考虑经济都是不可持续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一方面要求生产商制造的产品要满足认证标准,达到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及环境安全的要求;另一方面又从现实产品的监测出发,对不利于环境、人身、财产的产品进行要求,促使生产商对不满足标准的产品进行召回。我国经济长期的可持续的发展离不开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召回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符合生态伦理思想。

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与日俱增。这与产品只要能生产就能变现的年代已经截然不同了。企业的成功往往与其对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呈正相关。只有重视产品质量的提高,才是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具有事前预防特性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针对的是有缺陷的产品,这些产品包括质量有问题的和有潜在危险的产品。真正把潜在的危险扼杀在事前,才能切实做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符合伦理要求的产品。

本章小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产品设计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产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人们对于产品设计的需求不仅仅停留在最基本的使用功能,更多的还是多方位的要求。同时,由产品承载和引发的各种伦理层面问题也发人深省。产品设计中的伦理失范主要表现为设计者社会责任的丧失、缺乏人性化、非可持续发展。包装是产品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保证了产品的使用价值,而且还增加了产品的价值,良好的包装是企业获得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它有着识别、便利、美化、增值和促销等功能。但是在包装过程中也存在包装材料使用过度,包装虚假、表里不一,包装的图案及色彩粗俗,包装文字含混不清等不道德的包装形式,侵害着消费者的利益。

产品安全问题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在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及其他消费品领域频繁发生的产品安全事件,引起了相关各方的广泛关注。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引导经济健康的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制定保障产品安全的一系列措施:① 完善国家产品安全政策;② 构建协作监管机制;③ 整合产品安全监管体系;④ 引入事前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⑤ 建立风险信息沟通平台。还有一些有争议的产品策略属于所谓道德上的灰色区域,常见的有社会争议的产品主要有烟草、酒类和转基因食品。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它具有明显的伦理特征:召回的对象是缺陷产品、召回的原因是不合理的危险、召回的基础是“严格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内容及伦理涵义。

关键名词

产品 产品设计 产品包装 产品安全 缺陷产品召回

思考题

1. 分析产品设计中的伦理问题及应对策略。(www.daowen.com)

2. 产品包装中的伦理问题有哪些?

3. 分析在产品安全方面人们能够合理地考虑风险必须满足的条件。

4. 分析转基因食品风险的伦理问题。

5. 分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伦理特征和涵义。

案例阅读与讨论

三菱电机拒绝召回多款缺陷产品 或面临处罚

每年4月中旬,空调行业都会迎来销售旺季。如今格力美的、海信、海尔等企业已经启动了今年第一轮的空调促销活动,各大空调厂家的市场争夺战进行得如火如荼。而三菱电机空调却在这个节骨眼上陷入了“召回门”。

3月31日,广东省工商局公布了2014年首批被认定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商品。三菱电机的4款空调产品被认定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要求。广东省工商局的公告显示,其已勒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采取示警、召回、销毁等措施。

法治周末记者从这些问题产品的生产商上海三菱空调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菱电机”)的工作人员处获悉,4款缺陷产品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但目前并未采取召回措施。

消费者退货难

广东省工商局认定的三菱电机的缺陷空调产品型号分别为:MSD-DJ12VD、MSD-DJ09VD、MSH-DJ09VD、MSH-DJ12VD。广东省工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三菱上述 4款产品均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电线短路或令产品壳体带电的安全危险;接地措施存在着接地不可靠的安全隐患。

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却发现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遭遇了尴尬,多位购买了三菱电机存在缺陷问题的空调的消费者表示,三菱电机方面拒绝退货。广州的黄先生最近就为此事忧心忡忡。一个月前他在某电器卖场购买的三菱电机空调(型号 MSH-DJ12VD),正是此次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有缺陷的产品。黄先生在看到消息后立即致电卖场的三菱电机销售人员,希望有个说法,但三菱电机专柜的销售人员回复:“没有这回事。”之后,黄先生又致电三菱电机广州办事处,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回复称,他们不知道此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广东省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公布的缺陷商品均经工商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属于公布不合格商品同一标称生产者同一规格型号的,可以依据工商部门发布的不合格商品名单向销售者要求无条件退货。”

“谁也不希望自己的卧室里面装有存在安全隐患的空调。”黄先生认为三菱电机应该对消费者作出应有的交代,对于这些问题产品,厂家应该统一召回。

三菱不认可检测结果

三菱电机的空调一直走的是中高端路线,根据互联网消费调研中心的数据,2013年三菱电机空调产品均价为7614元。对于此次广东省工商局的抽检结果三菱电机方面并不认同,据了解,这也是其尚未实施召回政策的原因。三菱电机方面的负责人陆先生告诉记者:“我们的产品在上市前已经通过了国家3C认证,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有保障的。本次抽查的空调的安全检测项目依据的标准与国家3C认证要求的安全检测项目所适用的标准是一致的。”

国家商用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常务副主任刘小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通过了3C认证,说明当初检测机构已经认可了这些空调器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以及接地措施方面的设计。”

据了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中有多条关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方面的要求。然而,依据统一标准,广东省工商局为何对同样的产品给出了不同的检测结果?曾经从事空调检测工作的业内人士史建斌认为:“基于同一标准进行检测,结果却不同,只能说其中一个检测机构有失水准。”刘小朋则解释说:“不同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对细节的理解可能存在不一致,实践中这种现象并不多见。如果三菱方面认为检测结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工商局申请复检或者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诉。”

广东省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检测结果公布以后,三菱电机方面并没有要求复检,也没有提出异议。”

前述三菱电机方面的陆姓负责人表示,公司正在和广东省工商部门进行沟通,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目前并没有考虑通过申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或面临处罚

三菱电机方面以“通过 3C 认证,检测结果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召回问题产品,多位专家认为站不住脚。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通过3C认证,并不能保证其产品就不存在缺陷。在销售过程中如果发现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质量问题,随时可以召回。”

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秘书长朱巍认为,三菱电机通过3C认证,只能证明其此前的生产行为是经过行政许可的,不能以此作为不召回的抗辩理由。

广东省工商局公告显示,相关生产者应履行法定义务,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生产及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广东省工商局及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自广东省工商局3月31日公告至今,已超过5个工作日。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朱巍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三菱电机方面不履行警示、召回等义务,工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资料来源:刘子阳. 三菱电机拒绝召回多款缺陷产品 或面临处罚[OL]. 法制周末, 2014-04-16.

思考与讨论题:

1. 您觉得三菱电机的行为是否符合伦理规范?

2. 应该如何防止企业出现类似的伦理问题?

[1] 艾尔·里斯,杰克·特劳特. 品牌定位[M]. 北京:中国友谊出版社,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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