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产品安全:相对的概念与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产品安全:相对的概念与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在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及其他消费品领域频繁发生的产品安全事件,引起了相关各方的广泛关注。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中指出,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安全是个相对的概念,是能够认识到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产品安全:相对的概念与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产品安全问题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在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及其他消费品领域频繁发生的产品安全事件,引起了相关各方的广泛关注。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引导经济健康的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有效的产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产品安全的含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产品安全应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消费者)的生命和利益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或损失。公司应该对其产品的安全负责,这个观点越来越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品质量虽然有很大提高,但不论是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比,还是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比,都还有较大的差距。当前我国产品安全问题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不高,质量安全问题严重。

二、产品安全的伦理分析

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在其成员国范围内有这样的一个趋势:消费者对产品责任提出法律诉讼变得越来越容易了。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尽管很多时候消费者并不是事前积极主动地寻求产品的安全,但是他们的确要求和期望安全的产品,他们希望政府能够在保证产品安全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要使得所有产品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安全的也是不太现实的。如果要求绝对安全,某些产品根本就无法面世,因为技术上就做不到。还有一些产品则是经济上不可行的,要使得产品绝对安全所增加的成本是消费者无法或无力支付的。所以产品的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厂商生产的产品要能够保证一个合理的期望值,这个期望值是在消费者意料之中的。由于大部分情况下,合理的期望值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所以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制定有关产品安全的技术标准,并颁布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伦理基础实际上与我们要讨论的产品安全伦理的一般原则是一致的。

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中指出,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安全是个相对的概念,是能够认识到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而要人们能够合理地考虑风险,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1)消费者必须知道自己处于风险之下。正如人们有权力不被伤害一样,当他们处于受伤害的危险中时,同样有权利知晓这种情况的存在。所以,产品的制造厂商有义务告知消费者使用该产品时可能遭受的危险。

(2)如果要消费者合理地估计风险,他们除了必须知道他们正处于风险之下,还要知道他们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来源。如果风险来源于一个产品,他们必须知道风险在什么条件下出现。没有这些知识,他们就不知道如何估计风险以及是否愿意去冒这个险。举例来说,对于消费者来说,骑自行车轮胎爆裂也许是可以合理估计的风险。但是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自行车的钢架断裂就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可以预期到自行车轮胎是可能爆裂的,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造成大的危险,他们在使用自行车时实际上已经愿意承担这个风险。而对于钢架断裂这个风险来说,绝大部分消费者是没有预料到的,根据一般常识,没有非常强大的外力作用,钢架是不应该断裂的。

(3)为了估计风险,使用者不仅需要知道风险有多大,而且还要知道如何减少或避免风险。例如,一个消费者买了标明最大时速为100千米的轮胎,如果超过100千米爆胎的概率为1/10,速度越高爆胎的概率越大。如果消费者知道有风险,并知道如何对付它(比如,总是以低于100千米的时速驾驶),那么消费者购买该轮胎可能就是合理的。如果生产者没有警告消费者存在这样的危险,就是剥夺了消费者获得如何避免风险知识的权利,这等于把消费者置于受伤害的危险之中。

(4)为合理估计风险,消费者需要知道可以采用什么替代方法。那些希望避免乘飞机风险的人知道替代办法可以是乘火车、坐汽车轮船或干脆取消旅行。通过购买一辆安全性能更好的汽车,人们可以减少驾驶安全性能不太好的汽车的危险。

三、保障产品安全的措施(www.daowen.com)

产品安全已然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严峻问题。建立健全产品安全监管机制,保障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是国际组织、各国政府部门及社会机构必须承担、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许多国家与地区积极推进产品安全监管,其中美国、欧盟与日本成为开展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先行国家,它们从法律法规、组织机构、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着手,构建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追溯为特征的产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在加强质量监管、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提高我国质量监管水平有很多启示。

(一)完善国家产品安全政策

目前我国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技术标准体系仍然较为落后,如存在着一些制度空隙使得个别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商有牟取暴利的机会。我国应该借鉴与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从监管机构、法律体系、监管制度、技术体系等角度出发,构建较为完善的产品安全总政策,适应本国及国际对产品安全的共同需求。采用法律法规等制度监管产品安全,使得监管工作按照高效有序的机制运转。

(二)构建协作监管机制

产品安全监管本身是一项涉及范围广、较为复杂的工作,需要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从产品“从原材料到消费”全过程角度考虑,利益相关者包括原材料提供商、产品生产厂商、消费者;从产品消费角度考虑,利益相关者主要指消费者;从产品监管角度考虑,利益相关者主要指政府部门。此外,还涉及其他一些利益相关者包括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及社会中介等。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产品安全的监管工作,有利于形成公开、透明与互动的监管方式,使得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置之于公众广泛监管之中,提高监管效率。例如,美国政府为了最大可能参与产品安全监管,明确规定法律及行政命令的制定过程均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开,遵循透明性原则;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企业及消费者均为产品安全监管链条上的参与者。

(三)整合产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应整合产品安全监管体系,依照产品“从原材料到消费”的全过程生产流程,包括加工、生产、流通与消费过程及相关监管部门履行的监管职能进行清晰界定与分工。例如,部分单一性产品可由一个独立的部门承担相应的全部监管职责,而其他产品品种则可以缩减监管部门,即一个部门承担多种类别产品监管工作。整合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可采取由上至下或由下至上的路径推进,能够针对产品安全中出现的突发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调整监管部门的职能,解决监管职能不清、重复监管及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四)引入事前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

目前在产品安全监管方面,我国尚未真正开始实施风险评估机制,当实际发生产品安全事件时,监管部门通常在短时间内进行职能划分,确定应急步骤与措施。而这类事后应急方式难以有效应对日渐复杂的质量安全事件。于是,从事后应急转入事前控制,从源头上控制产品安全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关键措施之一是引入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引入风险评估机制,将已知风险监管与未知风险监管有效融合,逐步改变之前单单侧重于对已知风险监管的模式,将关注点放在对未知风险的分析与研究上。使用风险评估技术,及时发现潜在的产品安全问题,采取风险预警措施,两者相互配合有助于防止、减少与消除风险,使得产品安全监管成为一种兼具技术性决策行政监督的监管行为。

(五)建立风险信息沟通平台

风险信息的有效沟通对于保障产品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在产品生产厂商、消费者、风险评估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特定方式在产品行业的整个供应链上进行风险信息的传递。构建风险信息沟通平台,主要负责信息资源的获取与处理,包括信息资源的取得、信息资源的传递、信息资源的整合、信息资源的共享、信息资源的沟通、信息资源的分析处理与信息资源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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