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自然垄断产业不断地放松规制和引入竞争,完全的纵向一体化逐渐被打破,出现了自由进入的纵向一体化、纵向分离、横向分离、网运分离和数网竞争等模式[6]。纵向一体化程度、与基础网络的接入方式、接入定价方式的不同组合,决定了对纵向一体化的生产商(vertically-integrated provider,VIP)提供服务质量的不同影响。
Bernheim and Willig(1996)认为,原来的垄断厂商仍然经营纵向一体化业务,但在竞争性的领域允许竞争者进入时,VIP有激励降低提供给竞争者的服务质量,以达到损害竞争者,提高自己的下游运营商成功机会的目的。Buehler,Gärtner and Halbheer(2006)也认为,对于完全的纵向一体化,任何试图对下游市场引入竞争的做法,都不能同时实现对消费者价格的降低和更高的网络基础设施质量。结构重组、设置更低的接入价格可能导致福利损失,因为网络基础设施的投资受到损害。(www.daowen.com)
Buehler,Schmutzler and Benz(2004)对纵向一体化和纵向分割下VIP投资服务质量的激励进行了比较分析。他们假设,在纵向一体化下,唯一的厂商决定对网络基础设施的投资水平以及产出的价格。在纵向分离下,上游垄断厂商决定网络服务的质量,把使用网络的权利卖给下游厂商;下游厂商支付一定的接入价格,并垄断地提供最终产品给消费者。他们的分析得到如下结论:第一,如果接入价格对网络服务的需求是线性的,那么,与纵向一体化相比,纵向分割下的上游垄断商投资网络服务质量的激励更小。第二,如果对接入价格设定两部定价,一部分是固定成本,一部分根据对网络服务的需求而变化。那么网络所有者能够完全抽取下游的利润,纵向外部性消除了,在纵向分割的情况下对质量投资的激励与在一体化下相同。第三,如果在下游市场引入竞争,这种自由进入的纵向一体化与完全的纵向一体化相比,对上游垄断商提供网络服务质量的激励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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