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国电信产业价格规制的改革措施

英国电信产业价格规制的改革措施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政府决定对电信产业进行规制改革之前,英国电信公司是邮政局下的一个政企不分的国有垄断企业,经营效率低下。英国的价格上限规制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1991年,英国政府对电信产业的“双寡头垄断政策”格局进行了评价和调整,虽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电信产业的竞争,但同时也对1988年制定的价格规制合同进行了再次的调整。

英国电信产业价格规制的改革措施

在政府决定对电信产业进行规制改革之前,英国电信公司是邮政局下的一个政企不分的国有垄断企业,经营效率低下。当1980年代初政府决定将英国电信公司私有化的时候,面临着怎样既提高电信公司的生产效率,同时又防止其滥用市场权力,制定垄断高价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学者们向政府提出了三种规制合同设计方案:一是在美国已实行了许多年的回报率规制;二是制定一种被称作“与产量挂钩的利润课税(output-related profits levy)”的税收规则[11],当企业产出增加时,减少对企业收取的税赋,以此来激励自然垄断企业增加供给,从而降低价格,增加福利;三是将被规制业务的平均价格水平与零售价格指数和生产效率挂钩的方法,即RPI-X价格上限规制模型。英国政府最终接受了第三种方案。英国的价格上限规制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4—1989年。1984年英国电信公司私有化以后实施的第一阶段的价格上限为RPI-3,为期5年(即到1989年7月再作调整)。除了通讯线路租赁业务的价格增长率在任何一年不能超过RPI+2以外,英国电信公司对被规制业务中的每一种具体业务的相对价格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第二阶段:1989—1993年。1988年规制价格调整确定了1989年7月到下一轮价格调整时期的价格规制制度[12]。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RPI-X价格规制模型中,X值由3提高到4.5,同时规定,在1989年8月以前不能提高服务价格;二是扩大了规制的范围,将联网收费价格等纳入了规制的对象;三是继续对国内通讯线路租赁价格单独实行RPI+2价格规制模型,其适用面扩大到营业性交换台线路租赁和联网价格;四是要求英国电信公司提出一个小用户(主要指家庭)方案,使这些小用户得到一定的实惠,对低收入者的线路使用费实行40%的折扣优惠。这种新的价格规制合同的有效期为4年,即在1993年以前都是有效的。

1991年,英国政府对电信产业的“双寡头垄断政策”格局进行了评价和调整,虽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电信产业的竞争,但同时也对1988年制定的价格规制合同进行了再次的调整。按照规定,1988年的价格规制合同到1993年都是有效的。因此,1991年的价格规制调整是一种特殊的调整,这种中途价格调整有悖于最高限价规制的原则。所以,在这次价格调整中,规制者需要同企业进行协商,其结果是电信总监与英国电信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将价格规制模型中的X值由4.5提高到6.25[13]

第三阶段:1993—1997年。1992年的价格规制调整决定了从1993年7月到1997年7月之间的价格规制合同。其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把规制价格模型中的X值由6.25提高到7.5;继续对国内和营业性交换台线路租赁实行RPI+2最高限价;英国电信公司的其他各种非控制服务价格在任何年度都不能超过RPI+0的水平;规定在评价英国电信公司的价格是否符合RPI-7.5最高限价时,不考虑该公司所提供的任何数量折扣,其目的是抑制该公司企图以价格折扣作为竞争手段的做法;扩大在1988年价格调整时所建立的小用户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四阶段:1997—2001年。1996年6月,英国电信规制办公室发表了一个文件[14],主要探讨零售服务规制价格的调整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零售服务价格规制范围缩小为使用量较少的约80%的居民家庭消费者和小型企事业单位;继续实行RPI-X最高限价模型,X值为4.5。对于专用电力商业用户的价格规制,模拟、低速数字专用电路和商业用户捆绑(零售价和月租费)价格每年的上涨率不能高于RPI。新的价格规制的有效期为1997—2001年。(www.daowen.com)

第五阶段:2002—2008年。在2002年后的几年里面,规制机构Oftel继续实行资费的上限规制,规制的是那些还没有达到合理竞争程度的领域。但在规制结构方面,对于固定线路网络,规制范围主要包括零售市场(本地、国际和IDD通话,线路出租)和互联互通两个方面。对于那些增值业务,例如移动通话、传真、寻呼、互联网和付费电视,则不进行规制。

第六阶段:2008年8月以后.英国Ofcom取消对出租电路与固定电话的规制,转而对批发市场的价格进行规制,其原因是:私营企业自BT公司租用批发级用户线路至消费者端的数量已超过百万条,BT公司愿意将其网络设施部门另组建新公司,新公司愿意以相同价格租用给原BT及其他电信公司,并且BT公司保证将对低用量用户提供合理资费。

实行价格上限规制对电信运营商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实际价格有什么影响呢?Armstrong,Cowan and Vickers(1994)考察了BT在1984—1993年的价格变化。在BT实行价格上限规制后,被规制服务的平均价格要求到1989年下降3%,到1991年下降4.5%,然后是下降6.25%,最后从1993年起下降7.5%。他们考察了三种服务:居民线路租赁、地方电话和长途电话。还将电话价格进一步地分为高峰时段价格和非高峰时段价格。他们发现,居民线路的租赁价格上升了4.6%;地方电话高峰价格下降了17.8%,地方电话的非高峰时段价格下降了19.6%;长途电话的高峰时段价格下降了64.6%,非高峰时段价格下降了26.8%。

他们还注意到,1984年以后长途电话价格相对于地方电话价格的下降,部分是因为来自Mercury(是BT在长途市场上的竞争对手)的竞争。然而,有趣的是,虽然居民线路的租赁价格上升了,但是BT没有选择把居民线路租赁的价格提高到1986—1989年那样高的比率。可能是有线电视公司对地方电话服务的侵入使得BT抬高地方电话价格的能力减弱,也有可能是为了避免在价格上限规制进行复查后面临更严格的规制措施。总之,很难把观察到的价格下降都归结为是激励性规制的作用。市场竞争效应起到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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