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回报率规制:投资人的新挑战

回报率规制:投资人的新挑战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行回报率规制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垄断企业限制产量提高价格所造成的弊端。回报率规制的基本公式是:TR=TVC+rK。只要企业的资本回报率不超过规定的公正报酬率,则企业的价格可以自由确定。回报率规制也有很多的不足。通常,规制机构是根据一般行业的平均回报率设定一个值,在反映规制行业的特殊情况时进行修正。回报率规制对信息完全性的依赖较强。

回报率规制:投资人的新挑战

回报率规制(rate-of-return regulation)是一种“成本加成”的价格规制。在这种结构下,厂商的价格设定在某种水平,使得厂商得到的收益正好包含了企业估计的运营成本加上对投入资本的一个合理的回报。实行回报率规制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垄断企业限制产量提高价格所造成的弊端。自从实施以来,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确实在实践中被广为运用。

回报率规制的基本公式是:TR=TVC+rK。其中TR为总收入,TVC为总的可变成本(如运营支出),r为资本正常的回报率,K为总资本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的资本K是由负债资本D和自有资本E所组成,企业所获得的公正报酬是由负债的利息和自有资本的利润共同组成。因此回报率(r)的确定要通过确定负债资本和自有资本的合理比率,以及确定负债资本的合理利率(i)和自有资本的合理的利润率(ρ)来决定。回报率的计算公式为

伯格和采尔哈特(Berg and Tschirhart,1988)指出设定回报率的过程:(1)评价企业的成本,消除不必要的成本;(2)保证回报率对特定的企业来说是公正的;(3)设定价格以使收入能够超过成本,并且赚得一个公正的回报率。

回报率规制有以下主要特征:(1)规制的主要对象为企业的资本回报率,而不是价格。只要企业的资本回报率不超过规定的公正报酬率,则企业的价格可以自由确定。(2)回报率规制存在成本传递机制,即企业的投资所发生的资本支出或运营费用很容易转移到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中,与规定的回报率无关。(3)回报率的制定是由规制者在综合考虑了多方因素后估计出来的,有时制定的过程就是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博弈的过程。(4)规制时间间隔较短,一般为1年。(www.daowen.com)

回报率规制也有很多的不足。第一,所谓的公平合理的报酬率是一个弹性比较大的概念。通常,规制机构是根据一般行业的平均回报率设定一个值,在反映规制行业的特殊情况时进行修正。但是,产生最多问题的是:什么样的修正对特定的行业才是合适的?一般情况下,在支付了所有成本、折旧、负债支出后,可能接受的回报率的高低取决于行业的风险程度。而且快速增长和“R&D”密集型的行业一般总是尽力获得高于其他行业的回报率以提供用于新投资的留存收益。如果再加上资本市场不完善,厂商就必须提取更多的留存收益以避免财务困难。在上述情况下,允许受规制行业的回报率高于其他情况是合理的。当然,这样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扩大了由此产生的讨价还价的余地并增加了规制机构可接受回报率的扭曲。

第二,资本和成本的测度问题。首先是资本的测度方法,这至关重要。因为企业获得的利润额直接取决于其资本价值。具体操作中,有许多种评估资本价值的方法。历史成本是一个确定的值,但它并不具有什么经济合理性。一般都采用重置成本,但是会有估值不一致的情况,而且对于行业特有的资产而言,重置成本可以部分地反映规制企业创造的利润。如果把垄断利润资本化,计入资本价值中,那么回报率规制就会变得无效。其次是资本的范围,也就是应该包括哪些资本。如果规制机构认可行业拥有的所有资本,那么各种浪费性的或错误的投资成本就自然而然地落到了消费者身上。还有就是成本的测度问题[4]。受规制的垄断者可以轻易地把成本的上升转化为价格的上升,同时保持回报率在要求的水平上。如果这种成本上升包括了不可避免的燃料或原材料成本上升,那还是可以接受的;其他情况下成本的上升就不能说是必然的了,如管理层人员更高的报酬和福利、比经济中其他部门更高的工资增长、过多的广告和一般的低效率的成本等,都是竞争性企业难以或不能将其转嫁给消费者的,因而在评判一个受规制行业的赢利性时应该把这些成本排除在外。

第三,从激励经济学的角度看,回报率规制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对企业降低成本的激励,它是一个低水平的激励合约。因为当企业经过努力降低成本时,由于回报率保持不变,效率提高带来的是价格的下降,即收益将全部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企业的利润则不会上升。相反,如果企业的成本上升,则价格也同步上升,企业仍然获得固定的收益率回报。由于企业和经营者对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增量不拥有剩余索取权,而且规制者也无法对企业经营者的成本浪费行为作出有效的惩罚,企业收益增量和企业或经营者的不相关性决定了经营者偷懒的可能性上升,降低了企业降低成本的努力。结果,高成本和低效率成为突出现象。Averch and Johnson(1962)指出,回报率规制下的公用事业企业的行为会背离成本最小化,企业具有过度进行资本投资,通过提高资本/劳动比率以增加收益的倾向。

第四,回报率规制通常采取听证会制度,它需要规范的行政程序和充分的信息收集,还要经过不同意见的争论才能确定,其行政成本较高。回报率规制对信息完全性的依赖较强。在信息不完全、技术变革快的条件下,它的缺点会更突出,此时激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和提供新服务的激励性规制体制就更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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